深圳租房法律法规,解读房屋租赁多条规定(8)

记者:承租人在哪些情况下可以转租?转租应履行什么义务?违法转租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律师: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的,方可在租赁期限内转租。受转租人不得再行转租,转租行为产生后,也应办理转租合同登记或备案手续,否则也属于未依法办理租赁登记或备案的情形,并按照未办理登记或备案的情形进行处罚。

法条链接:

1.《条例》第四十五条 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可将租赁房屋的一部或者全部转租第三人。

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不得将房屋转租。

2.《条例》第四十六条 受转租人不得将租赁房屋再行转租。

3.《条例》第四十七条 转租人与受转租人应按本条例规定订立租赁合同,并进行登记或者备案。

4.《条例》第四十八条 转租的租赁合同约定的租期最后时限,不得超过原租赁合同中约定的最后租期期日。

5.《条例》第五十三条 租赁当事人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出租房屋没有登记或者备案的,对出租人或者转租人在租赁合同期限内一次性处以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金总额百分之二十的罚款,并追缴房屋租赁管理费和滞纳金;对有过错的承租人或者受转租人并处以约定租金总额百分之十的罚款。

6.《条例》第五十四条 承租人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或者受转租人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记者: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履行哪些义务?有什么法律责任?

律师: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协助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的工作,按月将小区内的出租房屋和管理人情况通报给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并按规定将承租人的信息报送出租屋管理部门。否则,应按每户500元处以罚款。

法条链接:

1.《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 物业管理公司、股份合作公司、居民委员会等单位应当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对出租屋和流动人口实施的管理。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将小区内出租房屋和业主或者管理人的基本情况登记在册,按月向出租屋管理机构通报;承租人或者其他入住人员已入住的,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在其入住后三个工作日内将承租人或者其他入住人员的基本情况报送出租屋管理机构。

2.《若干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物业管理公司违反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房屋租赁管理部门按每户五百元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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