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租房法律法规,解读房屋租赁多条规定(7)

记者:承租人应当履行哪些义务?有什么法律责任?

律师:作为承租人,除了应当履行按约定交纳租金、合理使用房屋、期满退房等基本义务外,也还需履行如实填写租住人员信息登记表、不得擅自改变出租屋使用功能、利用出租屋从事违法犯罪行为等法定义务。否则应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责任。

法条链接:

1.《条例》第三十五条 承租人应按租赁合同约定向出租人交付租金。

2.《条例》第三十八条 承租人应按租赁合同的约定,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结构和用途。

3.《条例》第四十条 承租人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损坏的,应负责修缮并支付由此发生的费用。

4.《条例》第四十三条 租赁期限届满或者承租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未经出租人同意或者未与出租人达成续租协议而逾期不迁出的,应加倍向出租人交付租金;造成出租人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下转A15版)

5.《若干规定》第十九条 承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租赁住宅出租屋时,必须如实向出租屋业主或者管理人和出租屋管理机构说明租住人数,出示本人及其他入住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并如实填写租住人员信息登记表;其他入住人员发生变更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报出租屋业主或者管理人,并于七个工作日内到出租屋管理机构办理租住人员信息登记变更手续;

(二)租赁住宅房屋的,不得留宿无有效身份证件的人员,不得为应当办理居住登记而未办理或者应当申领居住证而未申领的人员提供居住条件;短期租住的承租人还必须于入住七日内到出租屋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居住登记;

(三)不得擅自改变出租屋使用功能,利用出租屋从事旅馆业、餐饮、娱乐、网吧、作坊等经营性活动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四)禁止利用出租屋从事赌博、吸毒贩毒、卖淫嫖娼、制黄贩黄、伪造证件、承印非法出版物、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窝藏犯罪人员、窝藏和销售赃物等违法犯罪行为;

(五)禁止利用出租屋从事传销或者变相传销、无照经营、无证开办诊所、非法行医和非法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等违法活动;

(六)禁止利用出租屋从事无证职介、婚介、培训、房地产中介等诈骗活动;

(七)禁止利用住宅出租屋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八)发现出租屋内有违法行为或者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发现消防、安全隐患应当及时排除或者告知出租屋业主或者管理人处理,发现出租屋业主或者管理人有消防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九)自觉接受出租屋管理人员的人口登记和检查;

(十)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有关规定。

6.《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 承租人违反本规定的,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因承租人的责任导致住宅出租屋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低于六平方米的,由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对实际超出人数按每人五百元处以罚款;违反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城管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或者依法强制拆除;

(二)违反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未如实填写信息或者未及时变更信息的,由房屋租赁管理部门按未申报人数每人二百元处以罚款;

(三)违反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未按时办理居住登记,或者为应当办理居住登记而未办理或者应当申领居住证而未申领的人员提供居住条件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深圳市居住证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四)违反第十九条第(四)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违反第十九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和第(七)项规定的,由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六)违反第十九条第(八)项规定,发现违法行为或者犯罪嫌疑人不及时报告,发现消防隐患不主动采取措施排除或者不及时报告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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