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租房法律法规,解读房屋租赁多条规定(2)

记者:房屋租赁管理法规的核心制度是什么?有何要求?

律师:房屋租赁管理法规的核心制度就是租赁合同登记制度,这一制度的主要内容就是要求房屋租赁当事人设立、变更或终止租赁关系的,应当到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或者备案手续,该制度也成为房屋租赁管理的基石和贯穿房屋租赁管理流程的纽带。其为房屋租赁管理部门掌握房屋租赁动态以及居住在其中的流动人口情况提供了第一手资料,进而作为征收房屋租赁税费的基础,从而根本上对房屋租赁市场进行有效管理,发现安全隐患,加强社会管理工作发挥了不可忽视的关键作用。

房屋租赁合同登记的基本要求就是租赁当事人应于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变更或者终止后十日内到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登记或者备案。请广大房屋租赁当事人千万切记这一规定。

法条链接:

1.《条例》第五条 房屋租赁实行租赁合同登记制度。

2.《条例》第六条 房屋租赁关系的设立、变更,当事人应自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十日内到区主管机关登记或者备案。

3.《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 出租屋业主或者管理人和承租人应当于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后十日内到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登记或者备案;房屋租赁合同变更或者解除后,出租屋业主或者管理人和承租人应当于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之日起十日内向房屋租赁管理部门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办理相关登记或者备案等手续。

记者:房屋租赁合同登记或备案到哪里办理?需要提供哪些材料?还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律师:房屋租赁合同登记或备案向区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申请,目前日常登记或备案工作由其派出机构即租赁管理所办理,办理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1.房地产权利证书或者证明其产权的其他有效证件;2.房屋租赁合同;3.出租人和承租人的身份证明;4.编码卡。此外,还需提供《出租屋流动人口综合管理责任书》、长期承租人的居住证和育龄妇女计划生育证明。如租赁房屋为工商业出租屋且无合法竣工验收证明的,还应当提供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当事人在办理登记或备案手续时,应对照自身情形认真准备好所需材料,以免来回跑冤枉路。

法条链接:

1.《条例》第七条 租赁登记,由当事人向区主管机关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房地产权利证书或者证明其产权的其他有效证件;

(二)房屋租赁合同;

(三)出租人身份证明或者法律资格证明;

(四)承租人身份证明或者法律资格证明。

出租房屋不能按照本条例规定登记的,当事人应当持出租房屋的有关资料及当事人身份证明到区主管机关办理备案。

2.《若干规定》第十三条 出租屋业主或者管理人和承租人应当于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后十日内到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登记或者备案;房屋租赁合同变更或者解除后,出租屋业主或者管理人和承租人应当于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之日起十日内向房屋租赁管理部门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办理相关登记或者备案等手续。

在办理租赁合同登记或者备案时,出租屋业主或者管理人应当提供编码卡、《出租屋流动人口综合管理责任书》;长期租住的承租人应当按照深圳市居住证管理的有关规定提供居住证;承租人为育龄妇女的,应当提供经出租屋所在街道人口计生机构查验的计划生育有关证明。

无合法竣工验收证明的工商业出租屋,在办理合同登记、备案时,应当提供由建设主管部门颁发资质证书或者经建设主管部门认可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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