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租房法律法规,解读房屋租赁多条规定(3)

记者:是不是所有房屋都可以出租?有没有不能办理登记或备案的情形?

律师:不是所有房屋都可以出租,比如危房、限期拆迁房、无权属证明、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等等房屋均禁止出租,更无法办理登记或备案手续。另外,改变房屋用途未经批准,或者租赁合同期限超过法定年限或者土地使用年限等情形,也不能办理登记或者备案。出租人和承租人均应对所出租和承租的房产对象进行仔细审查是否符合出租条件,以免产生纠纷。

法条链接:

1.《条例》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主管机关不予登记:

(一)当事人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

(二)改变土地、房屋用途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

(三)租赁合同期限超过规定期限的;

(四)租赁合同期限超过土地使用年限的;

(五)租赁合同内容违反本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

2.《若干规定》第七条 禁止业主或者管理人出租下列房屋:

(一)被有关主管部门确定为危险房屋不能使用的;

(二)已公布房屋拆迁公告限期拆迁的;

(三)无房屋权利证明或者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权属证明材料的;

(四)存在重大消防、安全、治安隐患的;

(五)无合法竣工验收证明,又不能提供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的工商业出租屋;

(六)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市政府规定不得出租的。

记者:将房屋承包给他人经营,只收取固定承包费,是否属于租赁行为呢?

律师:将房屋承包给他人经营或者以房屋与他人合作,不参与经营,只收取固定承包费或合作收益,以及将房屋无偿提供给直系亲属外的第三人使用的,均属于变相租赁行为,应当办理租赁登记或备案手续。因此当事人千万不要有这样的侥幸心理。

法条链接:

1.《条例》第十条 房屋出租人将房屋承包给他人经营,或者以合作、联营的名义,不直接参与经营的,视为房屋租赁行为。

2.《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 房屋权利人将房屋承包给他人经营,或者以合作、合伙等名义,不直接参与经营,不承担相应经营风险而获取收益以及将房屋提供给直系亲属以外的人无偿使用等变相租赁行为,依照《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和本规定纳入租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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