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出租屋合同登记时要求提供的材料有哪些?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和《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规定,当事人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文件的,予以办理租赁合同登记。

(一)《房屋租赁登记表》

(二) 出租方房产权利证书或者能证明其产权或(房屋使用证明)的有效证件

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的,提供下列有效产权证明一种即可:

(1)房地产证(省市区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部队房地产权证)

(2)证明房屋产权的其他有效证件(符合其中一项即可,注意证件的配套使用)

①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房屋建筑面积查丈报告

② 建筑许可证、红线图

③ 购房合同、付清房款证明

④ 经有关主管机关批准搭建的临时性、简易性住房的批准文件

⑤ 市、区房地产登记部门出具的产权登记电脑查询资料(须有登记部门盖章)

另:拍卖竞得的房屋或法院裁决的房屋须经产权登记。

(三)《深圳市房地产租赁合同书》

(四) 出租人身份证明或者法律资格证明

(1)个人出租人

① 房屋所有权人有效身份证件;

有效身份证件具体包括:居民户口薄、中国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护照、港澳台证、军官证、士兵证等

② 委托他人代管或办理的,须出具房屋所有人的授权委托书,如以被委托人名义签定合同,委托人须在授权委托书上表述清楚;

③ 境外所有人应出具经公证或认证的委托书。

④ 共有房屋须提供共有人有效身份证件(验原件,留存复印件)以及出具其它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

(2)单位出租人

① 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同意设立的批文或工商营业执照(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②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

③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④ 委托他人代管或办理的,须出具房屋所有人的授权委托书,如以被委托人名义签定合同,委托人须在授权委托书上表述清楚;

⑤ 境外所有人应出具经公证或认证的委托书。

(五) 承租人身份证明或者法律资格证明

(1)个人承租人

① 本市居民提交特区身份证;

② 暂住人员提交有效身份证明,其中20至49岁的育龄妇女需提供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核验的《流动人员计划生育证明》;

暂住人员身份证明具体包括:居民户口薄、中国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护照、港澳台证、军官证、士兵证等。

③ 境外人员提交深圳市公安局颁发的居留证件;(以上均须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④ 委托他人办理的,须出具授权委托书,如以被委托人名义签定合同,委托人须在授权委托书上表述清楚;

⑤境外当事人的委托书应经过公证或认证。

(2)单位承租人

① 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同意设立的批文或工商营业执照(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②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

③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④ 委托他人办理的,须出具授权委托书,如以被委托人名义签定合同,委托人须在授权委托书上表述清楚。境外当事人的委托书应经过公证或认证。合同盖有公章的,如法定代表人不能签名,受委托代理人签名即可;

⑤境外当事人的委托书应经过公证或认证。

(六) 特殊情况附加材料

(1)改变功能的房屋出租,须提供市、区人民政府或国土部门同意改变房屋使用功能的批文;

(2)合作建房的房屋出租,须提供国土部门同意合作建房的批文;

(3)临时建筑的房屋出租,须提交国土部门批准的并在有效期内的《临时建筑许可证》,查原件留复印件;

(4)工商业用房或者改变房屋功能、结构的,还应提供房屋安全检测报告。

(5)已作资产抵押的房屋出租还须提交抵押权人同意其出租的书面证明原件;

(6) 出租房屋产权属二人以上共同共有的需提供共有人同意出租的书面证明及相关身份证明;

(7)根据《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承租方为个人的(年满18—49周岁)的女性中国公民需提交经房屋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验证的计生证明;

(8)境外机构组织或个人的护照、居留证等相关文件资料,按规定经过公证或认证,当事人应先到公证或认证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9)委托他人代管出租房屋或代办租赁手续的,须提供授权委托书,以被委托人名义签订合同的,委托人须在授权委托书上表述清楚;

(10)如果房屋产权证地址与房屋的现地址不吻合,出租人需要到当地公安机关开具房屋地址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