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 拟确认法定登记机构

《房地产登记条例(修正案草案)》提交人大常委会议审议

《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修正案草案)》日前提请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审议。记者获悉,本次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确认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作为法定登记机构,简化登记申请材料等。

《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以下简称原《条例》)自1993年7月1日起施行,至今将近二十年。由于《条例》与2007年全国人大颁布的《物权法》及现行建筑、消防法律法规存在较大差异,与实际操作一定程度脱节,产生了大量以登记难、登记主体及责任为焦点的行政诉讼、信访,危及房地产登记公示公信效力,对交易秩序带来负面影响。

例如,原《条例》规定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即规划国土部门为登记主体,而《物权法》实施后,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以下简称登记中心)以自己的名义核发了62万余本房地产证,并且尚在继续发证当中。

由于以登记中心名义发证与原《条例》的相关规定不符,大量业主已据此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登记中心核发的房地产证无效,由市规划国土部门重新核发房地产证。

为与《物权法》相衔接,此次修改,条例修正案拟授权“登记中心”作为法定登记机构,并对原《条例》修正前登记中心以自己名义直接作出登记行为的效力予以追认。

原《条例》规定,建筑物所有权初始登记资料共七项,但有的材料已与现行立法规定不一致,如“竣工验收证”已变为“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备案)”;有的实际与房地产登记无关,如“建筑设计总平面图、建筑物竣工图”等。

这些问题的存在,往往导致“办证难”,不利于房地产权利的确认和交易秩序的维护。本次修正将规范相关表述,剔除与登记无关的建筑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建筑设计总平面图、建筑物竣工图等四件无关材料,提高登记效率,减少办证迟延引发的纠纷。

针对市民反映的“程序繁多,效率低下”的办证难题,条例修正案拟简化相关环节。如,原《条例》规定,房地产证遗失补发的,除由当事人在指定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200元左右)外,还须由登记机关作出补发公告,公告期六个月,公告费昂贵(3000元),费时耗财。条例修正案删去了“补发公告”环节,以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同时减少当事人经济负担。

此外,房地产登记错误可能造成巨大损失,带来巨大赔偿责任。条例修正案明确了登记机构的相关责任,要求登记机构建立登记赔偿资金或向保险机构投保责任险,具体办法由市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等部门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