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房地产登记增加“保障性住房”

为加强房地产登记工作,9月10日,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发布了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的决定。新的修正案草案将“保障性住房”登记纳入房地产登记中。

根据修正案草案第三十二条,登记机构应在房地产登记簿和房地产权利证书中,根据不同土地权属来源分别标明“行政划拨土地”、“有偿使用土地”、“减地价土地”、“免地价土地”、“内销商品房”、“外销商品房”、“微利商品房”、“全成本商品房”、“准成本商品房”、“保障性商品房”等字样。保障性住房的具体分类将由登记机构依照有关规定确定。

此外,针对之前条例规定,应由当事人共同申请登记的,一方申请,另一方不申请或虽申请但不提供登记文件的,登记机构可责成不申请登记或不提供登记文件的一方限期办理登记手续。限期内仍不办理的,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此次修正案草案将罚款金额统一调至五千元,并强调将由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对不申请登记或不提供登记文件的一方处以五千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