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信访条例10月1日实施(3)

依法管理

侮辱机关工作

人员或受处罚

在鼓励市民维护其合法权益的同时,如果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扰乱公共秩序,也将由公安机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记者在《条例》中看到,这些禁止的信访行为具体包括:未经批准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及其周边区域,重要场所或重大活动期间的主要场所和交通要道,非法聚集、滞留、围堵出入口的;滞留、占据信访接访场所;拦截、强登机动车辆,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或者堵塞道路、阻断交通等破坏交通秩序的;纠缠、侮辱、殴打有关单位工作人员,或者扬言实施杀人、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品等恐吓威胁有关机关工作人员及其家属人身安全等。

原草案中多条

争议项被删除

记者通过对比在今年2月提交的《深圳经济特区信访条例》一审稿,发现正式公布的《条例》将多条备受争议的禁止条目全部删除。

“不得使用令人恐惧或者厌恶的服装、道具等方式上访”

(删除原因:市人大常委会部分委员提出,存在着表述主观,实践中难以把握和操作。)

“需要采取应急预防措施或者强制隔离措施的传染病人、疑似传染病人,应当采用电话或者书面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确需采用走访形式的,应当委托他人代理提出信访事项”

(删除原因:有委员提出,该条款是对信访人权利的限制,甚至是对传染病人的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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