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终奖计税方法9月起调整 计算公式

国税总局:“年终奖计税方法调整”公告系伪造

8月15日消息,国家税务总局今日发布声明称国家税务总局从未发过该文件及解读稿,此文件及解读稿系伪造,“严重误导了纳税人”,将依法追究伪造公文者法律责任。

据悉,声明所指伪造公告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公告》(2011年47号)”。前日,有题为《年终奖个税计税方式将修改 避免多发1元多缴2万》的新闻对该公告进行报道。文中指出“不仅根据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对税率表作了修改,还对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方法进行修订,以避免“年终奖越多、税后所得越少”、“多发1元,个税多缴2万”的问题出现。新规将在今年9月1日实施。”

以下为声明全文:

近日有人盗用国家税务总局名义,对外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公告》(2011年47号)并做解读。该文及解读内容在媒体刊登后,严重误导了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从未发过该文件及解读稿,此文件及解读稿系伪造。国家税务总局将依法行使追究伪造公文者法律责任的权力。

特此声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2011年终奖计税方法9月起调整 计算公式

■ 释疑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也发布了《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新税法与原税法究竟如何衔接?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13日接受了记者采访。

1 工资、薪金所得如何衔接?

9月到手工资适用新标准

新税法和实施条例均规定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具体到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而言,是指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新税法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释】 “具体来讲,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新税法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后由扣缴义务人申报入库,均应适用原税法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说。

举例来说,韩先生在某一公司工作,2011年12月3日取得工资收入3400元,当月又一次取得年终奖金24100元,其应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这位负责人说,韩先生因当月工资不足3500元,可用其取得的奖金收入24100元补足其差额部分100元,剩余24000元除以12个月,得出月均收入2000元,其对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10%和105元。具体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24100+3400-3500)×10%-105=229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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