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终奖个税怎么计算?计税方法案例

国税总局:“年终奖计税方法调整”公告系伪造

8月15日消息,国家税务总局今日发布声明称国家税务总局从未发过该文件及解读稿,此文件及解读稿系伪造,“严重误导了纳税人”,将依法追究伪造公文者法律责任。

据悉,声明所指伪造公告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公告》(2011年47号)”。前日,有题为《年终奖个税计税方式将修改 避免多发1元多缴2万》的新闻对该公告进行报道。文中指出“不仅根据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对税率表作了修改,还对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方法进行修订,以避免“年终奖越多、税后所得越少”、“多发1元,个税多缴2万”的问题出现。新规将在今年9月1日实施。”

以下为声明全文:

近日有人盗用国家税务总局名义,对外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公告》(2011年47号)并做解读。该文及解读内容在媒体刊登后,严重误导了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从未发过该文件及解读稿,此文件及解读稿系伪造。国家税务总局将依法行使追究伪造公文者法律责任的权力。

特此声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年终奖计税案例

(为方便对比,例中均采用新的费用扣除标准和税率,并假设例中月收入均超过3500元)

例1.陈女士今年12月获得的年终奖为18000元,王女士年终奖为19000元。

若用旧方法计算:

陈女士:18000÷12=1500元,对应税率及速算扣除数为:3%、0,应纳税额=18000×3%-0=540元,税后所得17465元。王女士:19000÷12≈1583元,对应税率及速算扣除数为:10%、105,应纳税额=19000×10%-105=1795元,税后所得17205元。

若用新方法1计算:

陈女士:18000÷12=1500元,对应税率及速算扣除数为:3%、0,应纳税额=(1500×3%-0)×12=540元,税后所得17465元。王女士:19000÷12≈1583元,对应税率及速算扣除数为:10%、105,应纳税额=[(19000÷12)×10%-105]×12=640元,税后所得18360元。

改变计算方法后,年终奖越多,扣税越多,不过税后所得也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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