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信访条例10月1日实施(2)

同城报道

深圳信访条例草案删除禁用令人恐惧道具条目

7日,备受各方关注的《深圳经济特区信访条例》通过最新一期的《政府公报》对外公布,并将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记者发现,在正式公布的《条例》中,曾出现在一审稿中多条备受争议的禁止条目几乎都被删除。

根据该《条例》,深圳将建立起重大事项信访风险评估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的矛盾和纠纷。同时规定国家机关将信访工作纳入绩效考核体系,建立矛盾纠纷定期排查调处制度,负责人接待群众来访制度、走访信访人制度,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等,以此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

两项规定

信访信息及时通报

信访纳入绩效考核

《条例》规定,信访工作专门机构应当将信访事项受理、办理情况及时输入信访工作信息系统,利用信访工作信息系统报告或者通报信访工作信息情况。信访部门可以邀请律师、心理咨询师、相关领域专家、社会工作者、法律援助机构进驻联合接访场所,为信访人和信访机构提供法律和其他专业服务。

为保证信访工作的开展,《条例》明确将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纳入绩效考核体系,并要求国家机关建立相关的信访制度。如:《条例》要求国家机关建立信访事项快速调解机制,综合运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方式,依法、及时处理信访事项;要求建立国家机关负责人接待群众来访制度,规定国家机关负责人应当定期接待信访人来访,向社会公布接待时间、地点和接待人姓名、职务。

为了更好地发挥广大市民对信访工作的监督作用,《条例》还要求建立信访督查专员制度。

重点关注

共同信访事项

走访人数受限

在信访事项提出方面,《条例》规定信访人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如果是多人提出的共同信访事项,确需采用走访形式的,则应当推选代表,而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条例》还规定,国家机关还可以适时举行信访听证会,包括信访人反映的事项对经济和社会生活有较大影响的;信访人提出维护其合法权益请求,经处理、复查后仍然不服的;信访人提出的维护其合法权益请求涉及第三人利益的;或是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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