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外医疗费用审核报销须知

一、 市外就医须知

1、 综合医保参保人在国内异地就医的门诊基本医疗费用和地方补充医疗费用,审核报销时应从其个人帐户扣减。

2、 被长期派驻市外的深户在职员工、退休后在市外定居人员(一年以上),应在当地就诊发生医疗费用前,事先向所属社会保险机构办理异地工作(定居)登记备案手续。

3、 因在市外出差、探亲,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期间急诊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经本人申请,由市社会保险机构对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进行审核,按不高于本市医疗收费标准及市级医院偿付标准予以报销。

4、 参保人在国内异地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经本人申请,由市社会保险机构对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进行审核,按不高于本市医疗收费标准及市级医院偿付标准予以报销。

5、 参保人自行转诊在国内异地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经本人申请,由市社会保险机构对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进行审核,按规定在市外定点医院就诊的降低20个百分点,在市外非定点医院就诊的降低40百分点予以报销。

二、 现金报销需准备资料:

(一)、门诊费用报销:

1、门诊病历本、费用清单、相关检查单及化验单(验原件、收复印件)

2、有效发票(验原件,收原件/复印件)

3、本人医疗卡、本人身份证、代办人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4、本人本市银行存折(限建行、工行、农行、中行)(验原件,收复印件)

(二)、住院费用报销

1、门诊病历(验原件,收复印件)

2、加盖医院公章的住院病历复印件

(包括入院记录、手术记录、医嘱单、出院记录、相关检查报告单)

3、有效发票(验原件,收原件/复印件)

4、费用明细清单(收原件)

5、疾病诊断证明书(收原件)

6、单位证明(在职员工)(收原件)

7、本人医疗卡、本人身份证、代办人身份证、代办人委托书(验原件,收复印件)

8、本人本市银行存折(限建行、工行、农行、中行)(验原件,收复印件)

9、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同时提供结婚证、户口本、出生证、计划生育证明(在深圳居住地街道计生办出具的)等原件及复印件;

10、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发生的医疗费用需提供单位证明、出国护照或港、澳、台地区特别通行证等原件及复印件。

三、 报销的时效

参保人以现金支付医疗费用需要办理报销,应当自发生之日(住院费用自出院之日)起12个月内持有关资料办理,逾期不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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