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医保覆盖全部常住人口

深圳拟提高基本医保的最高支付限额。市人力资源保障局近日草拟完成《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修订稿)》(以下简称修订稿),经市法制办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修订内容包括扩大医保覆盖范围,明确个人账户家庭共济,提高基本医保最高支付限额等。市民可登录市法制办官网查询详情,并于5月30日前提交意见建议。

参保覆盖全部常住人口

修订稿扩大了深圳市医保覆盖范围,几乎囊括了所有常住人口。根据该稿规定,全市所有用人单位应为其职工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用人单位应为其本市户籍的职工参加综合式医保并为其非户籍人员选择参加综合式医保、统筹式医保、绑定式医保。

同时,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应参加统筹式医保。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本市户籍非从业居民及本市户籍一至四级重度残疾居民参加综合式医保。未达法定退休年龄前具有本市户籍且满18周岁的非从业居民可参加综合式医保或统筹式医保。达法定退休年龄后具有本市户籍,且没有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非从业居民,可申请参加综合式医保。

缴费达年限者继续享医保

根据本次修订稿,在本市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参加医保且在本市基本医保实际缴费和累计缴费年限达到相应规定年限的,可停止缴费并继续享受基本医保待遇。如2012年办理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手续的人员,本市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2013年办理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手续的人员,本市实际缴费年限满11年,累计缴费年限满17年……上述人员退休时不满缴费年限的,需继续缴费至规定的年限;继续缴费的,可选择参加综合式医保或统筹式医保。

上述退休人员参保按以下方式享受医保待遇:(一)参保人参加综合式医保满15年的,停止缴费后可继续享受综合式医保待遇;(二)参保人参加综合式医保不满15年的,停止缴费后可享受统筹式医保待遇;其也可继续缴纳综合式医保费享受综合式医保待遇,并在缴纳综合式医保费满15年后停止缴费并继续享受综合式医保待遇。

加强对骗保的惩治力度

此前深圳曾出现一些骗保事件。本次修订稿加强了对骗保的法律责任追究。规定单位或个人以欺诈、伪造材料或其他手段骗取医保基金的,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责令返还,并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按骗取金额处以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在罚款额度提高的同时,本次将骗保纳入征信系统处理。修订稿明确规定,单位或个人骗取医保基金的行为,将纳入单位和个人的信用评价体系。

新政解读

一、个人账户家庭共济

在经历前期探索试验后,本次修订稿拟以法定形式规定个人账户的家庭共济。具体为,综合式医保个人账户积累额超过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超过部分可用于支付以下费用:(一)本人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基本医保药品目录和地方补充医保药品目录范围内的非处方药品费用;(二)本人及其已参加本市基本医保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自付的基本医疗费用、地方补充医疗费用;(三)本人及其已参加本市基本医保的配偶和直系亲属的健康体检、预防接种费用;(四)国家、广东省、深圳市政府规定的其他费用。

二、提高基本医保最高支付限额

在住院起付线上,本次修订稿按照医院不同级别设立不同的住院起付线,市内一级及以下医院为100元,市内二级医院为200元,市内三级医院为300元,市外医疗机构为1000元。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记账范围内的住院起付线以下的住院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参保人转诊转院到不同医院住院治疗的,分别计算住院起付线。相比2008年颁布实施的《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本次修改之处为提高了市外医疗机构的起付线,从此前规定的400元调高到现在的1000元。

不过,基本医保最高支付限额得到提高。医疗保险年度基本医保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按参保人连续参加基本医保的年限确定。本次修订稿规定,连续参保时间不满半年的、满半年不满1年的、满1年不满2年的、满2年不满3年的、满3年不满6年的、满6年以上的,最高支付限额分别为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倍、2倍、3倍、4倍、5倍、6倍。此前规定是:连续参保时间不满半年的、满半年不满1年的、满1年不满2年的、满2年不满3年的、满3年以上的,最高支付限额分别为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0 .5倍、1倍、2倍、3倍、4倍。

三、大病记账比例与参保年限挂钩

本次修订稿增加了一些门诊大病,如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地中海贫血,但规定其门诊治疗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和地方补充医疗费用,经市社会保险机构核准,记账比例应与参保人连续参加基本医保和地方补充医保的年限挂钩。具体为,连续参保时间不满3年的、满3年不满6年的、满6年以上的,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记账比例分别为60%、75%、90%.不过,前款规定的参保人在2012年6月30日之前已经市社会保险机构核准认定的,其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和地方补充医疗费用的记账比例仍分别按90%和80%记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