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医疗责任险有望年内推出

深圳正在研究推出新版医疗责任险,旨在为医患纠纷的解决建立一条完整畅通的日常渠道。图为记者昨日拍摄的保险合同。

深圳保监局称:希望最大限度解决医疗纠纷,同时防止沦为“提款机”

近日,记者从保监局获悉,作为我市医患纠纷解决机制建设的最后一环——医疗事故赔偿机制,即我市新版医疗责任险已艰难起步,有望年内推出。

保险公司谨慎涉足

一般讲,有风险就有保障需求,就是保险公司的商机所在。“面对医疗责任险,保险公司一直很谨慎。”近日,深圳保监局财产险处处长范君宁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

范君宁分析,保险公司对医责险谨慎的原因主要两点,其一医责险专业性太强,医疗出了事故,总想隐瞒,保险公司缺乏一手数据积累,更谈不上形成一套防损减损办法;其二,现在医责险普遍规模很小,一个险种没有一定规模,风险自然提高。

“别说我们,即使是发展了几十年的西方国家,医责险业务仍面临着巨额赔偿压力。”范君宁说,“不过,随着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的赔偿金标准的司法解释出台,医疗机构涉及人身损害的赔偿金额将大大增加。另一方面,出于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医疗机构对医疗责任险的保障范围需求实际上已由医疗事故引起的责任赔偿,延伸到更广泛的医疗纠纷所引起的责任赔偿。”

医责险为何不成气候

据记者了解,保险公司其实一直在医责险领域摸索实践。

上世纪八九十年代,人保就曾开展过类似险种。1999年,人保深圳分公司与深圳卫生局曾联合研发新的医责险,2004年,深圳卫生局还下发规定,积极推广医责险。总体上讲,该险种并未开展起来,据粗略统计,目前深圳投保医责险的医疗机构占比约为1.1%。

医责险为何一直难成气候?范君宁认为,医责险一直未能很好解决两个问题:第一,如何建立风险共担、激励与约束机制,即如何“将医生个人谨慎执业的心理激发出来。这才是降低医疗风险、降低医患纠纷的根本。”第二,如何合理定价。特别是如何在费率厘定中建立一种克服“逆向选择”的机制。现在保险公司常碰到的情况是,“高风险的医院愿意投保,低风险的医院不愿意投保”。深圳先后有太平洋财险、平安财险、国寿财险、民安等六家保险公司在深圳开展了医疗责任险,但经营效果均不理想。保险公司嫌保费低风险大,医院嫌保费高,投保不积极。

据了解,现行的医责险投保人是医院,保费由医疗机构支付,公立医院保费纳入财政预算范围,非公立性医疗机构保费自付。医责险的责任范围:主要是作为被保险人的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因医疗过失(亦有部分公司规定为医疗事故)造成患者的人身损害,以及被保险人因医疗过失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费用等。市场现行的医责险由各家保险公司自行研发,责任限额大多在50万~500万之间,保险费率约为2%~10%。被保险人床位及医护人员数量、医疗机构经营管理水平等是保险公司确定医疗责任险费率时的主要考虑因素。

范君宁称,目前一些医责险成熟国家的经验,基本没有多大参考价值,我们必须立足本土国情研发医责险。

保监局建议医院强制保险

目前,正在参与新版医责险研讨的人保,以一切仍在商量、还未有明确方案为由,不愿意向媒体透露产品研发详情。据悉,深圳保监局针对新版医责险提出了几条政策建议。

范君宁介绍,新版责任险一方面责任保障范围希望尽可能地放宽,最大限度地解决医疗纠纷;另一方面应当在医责险的费率和赔偿机制设计中做到保险公司、医疗机构、医师和医疗纠纷调解机构之间的利益和风险共担,激励相容、防止医责险因各方的道德风险而沦为“提款机”和“兜底人”,形成可持续发展机制。

深圳保监局建议,通过立法建立医责险强制保险制度,使投保范围尽可能大,最好全市各种医院和医疗机构及所有的医师都应强制性参保。允许医疗责任险保费在医院成本中列支,并给予保险公司经营该险种的相应税收优惠支持,增强保险公司承保积极性。建议参照校园方责任险的成功经验,在医疗机构参保时给予费用补贴。保监局还提出政府建立医责险专项止损基金的构想。

范君宁表示,保监局、卫人委、维稳办、医院等各相关方面都很重视这项工作,希望今年年内能正式推出新版医疗责任险,切实为医患纠纷的解决建立一条完整畅通的日常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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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种国外医疗责任保险模式

美国为代表的自保型

在美国,绝大部分医院都是私立医院,执业医生基本都购买了医疗责任保险。美国医生年平均收入约20万美元,其中约1.5万美元用于购买医疗责任保险,而风险较大的外科系统医生,投保费用可达5~l0万美元。发生医患纠纷后,调解不成再打官司,判决费用全由保险公司支付。

由于美国医疗损害赔偿案件赔偿额偏高,互助自保的医疗责任保险公司应运而生。相互保险公司自身是非商业化的没有股权资本的法人团体,相互保险公司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合二为一,所有投保的医疗服务者都有权利通过决策机关参与公司的经营,公司的经营结果和收益归全体成员所有。相互保险具有提供弹性保险计划、有力地控制风险、提供多功能的法律服务、低成本运作等特点。

英、加为代表的政府投保型

英国、加拿大和我国的香港地区采用的是这种类型,他们的医疗服务属于福利性质,医院投入和支出主要是靠政府投入,政府靠税收支持医疗事业。因此医院和医生的医疗责任保险费用由政府支付,发生医疗损害赔偿,经相关的委员会调解,调解不成由法院审理判决,赔偿费用由保险公司支付。

日本为代表的团体入保型

日本医师可参加行业自治组织日本医师会。1973年,日本医师会创建了“医师职业责任保险制度”,为医疗纠纷的处理提供一种法庭外的类似仲裁的调解机制。日本医师会作为一个团体与保险公司签订合同,对已参加保险的会员医师的医疗过失负有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