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保障房新方案,外来工纳入公租房保障对象(3)

允许单位自建、产业园区配建、社会投资建设

《方案》讨论稿创新了公租房的建设模式,除了政府投资建设、社会投资建设外还提出了四种较新的建设模式,包括允许单位自筹建设、开发项目配建、产业园区集中配建、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

单位自筹建设,即在符合城乡规划前提下,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企事业单位可以利用自有存量建设用地或与拥有自有存量建设用地的单位合作建设公租房,纳入当地政府统一监管,优先向本单位符合住房保障对象条件的职工出租;剩余房源调剂安置其他保障对象租住。

开发项目配建,即在新建普通商品住房、“三旧”(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时,配建一定比例的公租房。

产业园区集中配建,即在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产业园区,当地政府应统筹规划,按照集约用地、集中建设的原则,引导投资主体建设公租房,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其他单位符合条件的人员出租;也可由政府直接配套建设。

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即按照控制规模、优化布局、只租不售、权属不变的原则,经批准可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农村经济发展留用地建设公租房。建成后可向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对象出租,也可由政府或企事业单位团租后,再向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的公租房应当整体确权,不得分拆确权。

土地出让收益用于公租房建设比例不低于15%

在加大政府财政投入方面,《方案》讨论稿提出,市、县人民政府要将公租房建设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通过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加大对公租房的投入。土地出让收益用于公租房建设的比例不低于15%。财政资金安排不足的地区要提高从土地出让收益提取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省财政加大对公租房专项补助资金的支持力度。

此外,还要发挥住房公积金作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全部用于公租房建设。

要规范发展企业债券融资。将设立公租房投融资公司,作为统筹公租房融资、建设和运营管理的平台。融资公司可发行企业债券或中期票据,专项用于公租房建设。承担公租房建设项目的其他企业,可在政府核定的公租房建设投资额度内,通过发行企业债券进行项目融资。

组织开展金融创新试点。在公租房建设任务重、资金需求量大的城市,积极支持开展政府出资与社会筹资相结合的公租房股权信托基金融资试点,探索运用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加快推进公租房建设。

公租房建设一律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并落实建设、购买、运营等环节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契税、土地增值税、营业税、房产税等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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