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二手房按评估价征税 怎么征?(6)
时间:2011-07-27栏目:房产资讯
相关解读:
深圳市地税局:自2011年7月11日起,深圳二手房(即存量房)交易按核实价和核定价两种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本次计税价格核定的使用范围暂限于住宅部分(不含拍卖、法院裁定、判决和仲裁机构裁决的住宅)。自用满5年(含5年)且是家庭唯一住房的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规定: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住房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1.44倍的普通住房,购买不足5年的按计税价格X5.6%征营业税及附加。
(一)核实征收方式
1、个人转让房地产、能够提供合法有效的房地产购买合同、房地产原值凭证、以及合理费用相关凭证的,按照核实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
2、计算公式:应纳个人所得税=(计税价格-房地产原值-转让过程缴纳的税金-合理费用)×20%
3、采用核实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的,如果只有房地产原值凭证,没有相关合理费用的,由深圳市房地产登记中心直接代征个人所得税;如果既有房地产原值凭证,又有相关合理费用凭证的,应先到税务机关办理核实手续。
(二)核定征收方式
1、个人转让房地产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核定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
(1)未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和构成房屋原值相关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地产原值的;
(2)未能提供支付合理费用相关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合理费用的;
(3)未能提供主管税务机关房屋买卖完税凭证或“核实征收”手续的。
2、计算公式:
应纳个人所得税=计税价格×核定征收率(普通住房1%,非普通住房1.5%,拍卖房3%)
3、采用核定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的,由深圳市房地产登记中心直接代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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