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解读(5)

◆可用公积金支付物业管理费

《提取规定》:“用于其他住房消费的,职工应当按照《暂行办法》缴存住房公积金累计满12个月,每年度可以申请提取一次,可提取额不超过申请提取前12个月内职工住房公积金应缴存总额的30%;当年度未提取的剩余额度,可以在以后年度累计提取。

本规定中所称其他住房消费包括支付住房物业服务费、日常收取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住房装修费、旧住宅区加装电梯费等其他未纳入本规定第五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中的住房消费情形。”

解读:根据公众提出的增加提取情形、提高物业费提取额度的意见,《提取规定》新增了其他住房消费这一提取情形。将住房物业服务费、装修费、日常收取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旧住宅区加装电梯费以及其他不符合购房、租房、还贷提取条件要求的住房消费情形纳入到其他住房消费情形。

职工只需到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签订网上业务办理协议,就能每年在网上办理提取手续,提取申请时间段内职工住房公积金应缴存总额的30%。

◆非深户在原籍宅基地建房可提取

《提取规定》:“非本市户籍且属于农业户口的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在户籍所在地的宅基地建造住房的,由公积金中心另行拟订具体规定,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公布执行。”

解读:根据公众提出的增加提取情形、关注非深户职工提取需求的意见,《提取规定》对于农业户口的非深户职工,增加了其在户籍所在地的宅基地建造住房的提取情形。该项规定将在下一阶段拟订具体操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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