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住房公积金缴存调整基数比例 7月1日起

住房公积金缴存明起调整基数比例

职工每月缴存基数上限为21025元,调整业务办理时间至9月30日截止

从明日起,深圳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业务开始办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昨日透露,本次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业务自7月1日起开始办理,至9月30日结束。如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均需要调整的,各单位应当同时申请办理调整手续。

缴存基数不得低于1100元

根据规定,自2011年7月1日起,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应当调整并执行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基数为2010年度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不得超过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0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均工资的5倍,即4205元×5=21025元。职工月均工资总额(实行年薪制的按月均分)未超过上述限额的,以实际月均工资总额作为缴存基数;超过上述限额的,以该限额作为缴存基数。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不得低于1100元。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介绍,自2011年7月1日起,单位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调整一次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以下简称缴存比例)。

调整后的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执行期限为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2011年7月1日至调整当月之间少缴部分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在调整时应作一次性补缴。

调整应告知本人

在调整办理程序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介绍,已使用数字证书(密钥)的单位可以通过数字证书在该中心网上办事大厅办理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手续。未使用数字证书(密钥)的单位可以在本市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办理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手续。

根据规定,本次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业务自7月1日起开始办理,9月30日结束。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均需要调整的,单位应当同时申请办理调整手续。

此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强调,单位在调整本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时,应告知职工本人,接受职工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于2010年12月20日起实施,根据规定,在此日期前已成立的单位应当在2011年6月20日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