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住房公积金个税扣除标准上调了

税前扣除额上限基数由13921元调至14752.5元

住房公积金个税扣除标准提高了,这意味着市民就此缴纳的个税负担也将减轻。据市地税局有关负责人昨日介绍,相关税前扣除政策标准的提高,有利于进一步降低我市工薪阶层的个税负担。

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补偿的免征标准调高

记者查阅国家财税部门的有关规定看到,“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 助费),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市地税局的工作人员解释说,依据上述政策及2012年统计公报数据,我市个 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的免税标准,由167052元调整提高至177030元。

对于超过的部分,依据有关规定计税,即: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

他给记者举例说,张三在某企业工作10年,取得经济补偿金22万元。计算个人所得税时,第一步:(220000-177030)=42970元;第 二步:[(42970/10个月-3500元法定费用额)×3%税率]×10个月=239.1元。即只需缴纳239.1元个人所得税,税负仅0.11%。

住房公积金税前扣除额上限调高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的规定,“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 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地税局的工作人员表示,依据上述政策及2011年统计公报数据,我市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税前扣除额上限的计算基数,由13921元调高至14752.5元(2012年度我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917.5元×3倍),自2012年6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执行(即纳税人6月份实际取得的所得,在7月份申报时适用)。

单位缴存的公积金不得重复扣除

市地税局特别提醒,单位缴存的公积金也属于税法规定的“工资、薪金所得”范畴,但一些纳税人误以为只有工资单收入才是工薪所得,由于这部分公积金一般未列入工资单,如果在计税时又就工资单收入扣除了这部分公积金,则视为重复扣除,存在税务风险。

他举例说:单位和个人在税法规定的标准范围内分别缴存公积金300元,个人工资单列明应发4000元(未含单位缴存公积金300元),扣除个人缴存 公积金后实发3700元,应按3700元所得额(已扣除单位和个人缴存的公积金)计税,而不得在3700元基础上再扣除一次单位缴存的300元公积金。也 就是说,其“工资、薪金所得”实际为4300元,扣除单位和个人缴存共600元公积金后,按3700元所得额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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