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职工与单位可协商延迟领取养老金(2)
补缴养老金有法可循
一直以来,我市对用人单位欠缴的养老金如何补缴,并没有法规可循。针对这个问题,征求意见稿给予明确规定,本条例施行前,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其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且能提供相关原始证明材料的,可以由用人单位向市社保机构提出补缴申请,经市社保机构审核属实的,予以补缴。
补缴养老保险费的,按照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增长幅度,增加补缴系数。补缴系数为补缴当月的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应缴当月的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补缴的养老保险费中,应由用人单位缴纳的部分由用人单位承担,应由职工缴纳的部分由职工承担。个人缴费人员和已经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纳入补缴范围。
企业破产养老金清偿优于担保债权
加强对员工的保护是征求意见稿的一大亮点。
比如,在用人单位宣布破产或者解散时,条例“一审”稿规定将其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及其滞纳金列入第一顺序清偿。但是,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往往将资产提供给银行作融资担保。那么,企业破产后,首先要偿还数额巨大的担保债权。这样一来,偿还员工的养老保险费可能就要落空。此次征求意见稿规定欠缴的养老保险费的清偿顺序优于担保债权,就可以最大限度地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又比如,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并经市社保机构责令限期缴纳仍逾期不缴的,条例“一审”稿规定由市社保机构处欠缴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市人大常委会内司委相关负责人表示,考虑到罚款是上交财政的款项,对员工个人并无实质保障,因此此次征求意见稿修改为:由市社保机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对用人单位处欠缴金额等额的罚款。
也正是基于上述原因,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又拒绝接受社保稽核并逾期不改正的,条例“一审”稿规定对用人单位罚款10000元,而征求意见稿修改为更有益于员工的条款:按照用人单位上月缴费基数的百分之一百二十作为当月的缴费基数收缴养老保险费;用人单位尚未参保的,按照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作为当月的缴费基数征收养老保险费。超出职工个人应缴费部分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征求意见稿还将政府补贴作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来源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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