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缴费未满15年 粤籍非深户可在深养老

已达退休年龄但在深缴费未满15年的省籍非深户人员,符合相关规定,可在深圳一次性趸缴养老保险费,并领取养老金。这一被称为养老政策中的“最后盲点”群体问题终于得到解决。

粤籍非深户 在深可养老

我市明起实施一次性趸缴养老保险费新规

缴费未满15年 粤籍非深户也可在深养老

在深连续缴费满5年以上,可一次性趸缴养老保险费

已达退休年龄但在深缴费未满15年的省籍非深户人员,符合相关规定,可在深圳一次性趸缴养老保险费,并领取养老金。这一被称为养老政策中的“最后盲点”群体问题终于得到解决。

根据相关规定,深圳决定采取一次性趸缴养老保险费的办法解决部分年龄偏大的参保人员老有所养的问题。昨日深圳市最新一期政府公报刊登《完善深圳养老保险继续缴费有关规定》,修改后的政策适用于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之前的最后参保地是深圳,且在深圳连续缴费满5年以上,但在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未满足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即符合粤府〔2006〕96号文继续缴费条件)的广东省户籍的非深户参保人员(以下简称“省籍非深户人员”);还包括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但未满足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符合《〈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规定》继续缴费条件的深户参保人员。

必备条件:

男年满65周岁,女年满60周岁;或者是1998年6月30日前(含当日)参加企业员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0年及以上、并且延期继续按月缴费时间累计满1年及以上。

适用人员:

一类是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之前的最后参保地是深圳、且在深圳连续缴费满5年以上、但在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未满足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广东省户籍的非深户参保人员;另一类是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但未满足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符合《〈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规定》继续缴费条件的深户参保人员。

以上两类人员可选择向我市社保机构一次性趸缴养老保险费至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然后申请在深圳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一次性趸缴的养老保险费中,按缴费基数8%计入个人账户,其余部分计入统筹基金,一次性趸缴年限与趸缴前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该规定从7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