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计缴费满十五年 符合条件者可在深圳领养老金

记者昨日从市社保局获悉,《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1月1日起实行,该条例调整了在本市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

新条例规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在本市申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一)按照国家、广东省有关规定确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为本市;(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三)累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十五年。

那么,什么人待遇领取地可确定在深圳呢?其依据是《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该办法第六条规定:“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详见下表)。

同时,新条例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具有本市户籍的本市参保人或者按照国家和广东省有关规定确定本市为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的非本市户籍参保人,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不满十五年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至累计缴费年限满十五年后,申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养老金领取地如何确认

1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3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4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