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广东省全省覆盖养老保险,养老金可随个人账户迁移

26日,省政府官方网站公布了《广东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根据该《办法》广东将建立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今年下半年启动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范围与新农保试点范围基本一致,2012年基本实现制度全覆盖。

明年全省覆盖养老保险 养老金可随个人账户迁移

养老险明年实现全省覆盖

《办法》明确,广东将建立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行个人缴费、政府补贴相结合,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措施相配套,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相衔接,有力保障城镇居民老年的基本生活。2011年下半年启动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范围与新农保试点范围基本一致,2012年基本实现制度全覆盖。

根据该《办法》,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个人缴费分十个档次

据了解,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等构成。参保人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其中一个档次缴费,多缴多得。政府补贴部分则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

此外,各级政府共同出资建立基础养老金。中央财政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每人每月55元)的50%对广东给予补助(即每人每月补助27.5元)。其余部分,珠三角地区由市、县(市、区)财政负担;东西两翼和粤北山区由省财政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的25%给予补助(即每人每月补助13.75元),中央和省补助以外部分,由市、县(市、区)财政各负担一半。

对城镇重度残疾人个人缴费部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资助缴纳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跨区迁移可跟个人账户走

根据该《办法》,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参保人建立个人账户。个人缴费、政府缴费补贴以及其他来源的缴费资助全部计入个人账户。参保人因户籍迁移跨地区转移的,可将其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新参保地,按新参保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并享受相应待遇。已经领取养老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仍继续在原参保地领取养老待遇。参保人出国(境)定居的,可继续在原参保地领取养老待遇,也可以经本人申请,将除政府补贴资金外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参保人死亡的,除政府补贴资金外,其个人账户储存额或余额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如何参保?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等构成。其中,个人缴费标准从每年100元至每年1000元分十个档次,多缴多得。政府补贴部分则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

参保人如何领养老金?

年满60周岁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定期领取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城镇居民,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也可以根据个人意愿,按参保当年的标准一次性缴纳不超过15年的养老保险费后,按月领取养老金,是否享受缴费补贴及其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决定,所需资金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承担;个人账户资金发完后,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负责按照原标准继续发放个人账户养老金。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年满45周岁不满60周岁的城镇居民,应逐年缴费至年满60周岁后,按月享受养老金待遇,也可以一次性缴纳若干年的养老保险费,但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一次性缴费后缴费标准提高的,参保人不需再按提高后的标准补缴;对一次性缴费部分的政府补贴在缴费当年一次性划入个人账户。参保人在年满60周岁前应参保未参保或中断缴费(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不视为中断缴费)的,应首先补缴该时段的养老保险费,补缴标准按相应年度的标准执行,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