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缴费比例拟提至21%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修改征求意见

●现行缴费比例为18%,修订草案里上升比例由用人单位承担

弹指10年,深圳养老法规第三次大修。从昨日开始,深圳市法制办在其官网公布《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的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修订草案》),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根据此次《修订草案》,深圳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将大幅扩大,几乎涵盖所有户籍、非户籍在业人员。与此同时,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拟提升到职工缴费工资的21%,比现行缴费比例提高了三个百分点。

《现行条例》1998年10月27日获通过,并曾在2000年年底、2006年7月两度修正。此番,市人力资源保障局草拟了《修订草案》,市法制办昨起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详情可登录该办官网(http://fzj.sz.gov.cn)查询。本次征求意见截至3月15日,市民可通过信函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将意见或建议反馈到该办。

■ 三大调整

覆盖范围扩大

自由职业者也可自主缴纳

深圳养老保险从单纯企业,迈向全市大范围覆盖。根据此次《修订草案》,覆盖范围包含了所有存在劳动关系的单位和职员,甚至自由职业者也可以自主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现行条例》规定,基本养老保险仅适用于特区内的企业(包括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员工。在此次《修订草案》中,首先修改了条例名称为: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规定本市所有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用人单位、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实行经费自筹事业用人单位的其他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的从业人员,应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规定的标准共同缴纳养老保险费。

本市户籍的无雇工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本市户籍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简称个人缴费人员)也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对于公务员群体,具有本市户籍的,应同时参加地方补充养老保险。

缴费基数下限调低

上年度职工月均工资40%—300%

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有所调整,缴纳最低基数从现行的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调整为40%。《现行条例》规定,本市户籍员工的月工资总额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计征养老保险费。

用人单位每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为单位上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为职工上月工资总额。新参加工作、重新就业和新建用人单位的职工首月缴费基数为劳动合同约定工资。

如缴费基数超过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超过部分不计征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0%的,按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0(60)%计征养老保险费。

对于个人缴费人员,则可在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0%—300%的幅度内自行确定缴费工资。

缴费比例上升

用人单位缴纳比例增3个百分点

缴费基数下限调低,对职工来说不是好事,而缴费比例上升且由用人单位承担,则是一大利好。此番《修订草案》将用人单位负责的缴纳比例增3个百分点。

养老保险费分为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费。根据《现行条例》,缴费比例为员工缴费工资的18%,其中员工按本人缴费工资的8%缴纳;企业按员工个人缴费工资的10%缴纳。《修订草案》规定,缴费比例为职工缴费工资的21%,其中职工按本人缴费工资的8%缴纳;用人单位按职工个人缴费工资的13%缴纳。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为职工缴费工资的1%,由用人单位缴纳,此项未变化。个人缴费人员则按缴费工资的21%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并按缴费工资的1%缴纳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费。个人缴费人员可直接向市社保机构缴纳养老保险费,首次参保时应当向市社保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 一大焦点

非深户参保10年

退休后可续缴

对于拥有一千多万非户籍人口的深圳来说,非深户的社保问题长期备受关注。

南都曾报道,在深圳参保10年半的朱秋花因非深户,到退休年龄后就不能继续在深圳缴纳养老保险,且由于缴费年限没满15年,也不能在深圳按月领取养老保险金。同时,她的社保转回五华老家却不收,进退两难。如今根据《修订草案》,这样的问题将得到解决,当事人可在退休后继续缴纳社保至满足年限。

根据《修订草案》,退休人员可办理个人缴费,也可申请由市社保机构从其养老保险金中按月扣除综合医疗保险费。

对于退休前具有本市户籍的人员或在本市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十年的非本市户籍人员,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但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不够15年的,可按缴费基数、缴费比例标准继续缴纳,直至累计缴费年限达到15年时,可申请按月领取养老保险金。

《修订草案》还规定了非深户参保人的一些其他情形。根据国家、广东省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规定转入本市的非本市户籍参保职工,其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时,养老保险待遇按如下方式计发:(一)在本市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且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按本条例的规定计发养老保险待遇;(二)在本市实际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0年的,但符合在广东省按月领取养老金规定的人员,按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有关规定计发养老保险待遇;(三)其他人员按有关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异地转移接续。但具体计发办法由市政府另行规定。

■ 两相对比

修改后 一喜一忧

喜:单位有告知义务

由于养老保险为单位代扣代缴,不少职工对自身参保详情并不清楚,导致引起劳动争议。此次《修订草案》提出,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用人单位应于每月20日前如实向市社保机构申报本月单位缴费基数和职工的缴费基数,并同时将职工缴费基数向职工通报。

在《现行条例》中,仅仅规定,企业在取得营业执照后90日内,应向市社保机构办理养老保险登记及参保手续。《修订草案》则把时间提前到30日内。市社保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市社保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同样,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市社保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修订草案》规定,用人单位和个人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市社保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其中个人缴纳部分由个人承担;逾期仍不缴纳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忧:逾期纠纷不再处理

倪顺义锤击深圳社保局官员事件后,社保纠纷引发各界高度关注。此次《修订草案》对有关社保纠纷问题,规定了两年的申诉时限,对此有市民担忧,作为弱势一方的职工可能会因为信息不对称,贻误了申诉时间。

根据《修订草案》,职工对当月缴费基数有异议的,应当从次月起两年内向市社保机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申请调整缴费基数,经市社保机构审核属实的,予以调整;逾期提出申请的,市社保机构不再处理。同样,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迟交、少交和不交养老保险费的,职工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两年内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投诉、举报,逾期投诉、举报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不再查处。

“为什么要限定时间呢?”在不少市民看来,社保缴纳基数、年限等情况,个人往往平时不太注意,用人单位则通常不主动公布详情。此前,南都曾报过一些案例,当事人在缴费十年甚至退休时候,才知道自己的社保缴纳情况出现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