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养老保险条例规定:年终奖不计入养老险缴费基数

备受关注的《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草案修改建议稿)》,昨天提交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该条例的修订草案在去年12月一审过后,于今年2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从各种渠道共收集到意见、建议达5000多条。

养老保险条例草案修改建议稿,有4个方面内容的修改与市民息息相关。图为市在社保局窗口办理社保业务。(资料照片)

深圳养老保险条例规定:年终奖不计入养老险缴费基数

焦点1】

在内地的缴费年限能不能转移接续过来?

【新规】保留原则性规定,市社保部门将在配套办法中全面细化

公开征求意见时很多市民反映,不是通过调工调干方式入户(随迁入户、购房入户)的参保人,虽然内地养老保险关系账户的钱可以转过来,但是在内地的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工龄)却不能转移接续过来,目前我市社保机构在计发养老保险待遇时,暂时是不将参保人在内地的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作为在我市计发养老待遇的缴费年限。

目前,《(草案修改建议稿)》仍保留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问题原则性的规定,即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职工,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省内流动就业的参保职工,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广东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刘曙光说,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不仅涉及市民反映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问题,还涉及养老待遇领取地的确定、养老待遇的分段计算等一系列问题。市社保部门提出将在条例配套实施办法中,对缴费年限合并计算等一系列问题作全面细化规定。

焦点2】

为何只有户籍人员才能继续缴费?

【新规】继续缴费人员范围扩大到非户籍参保人

有市民提出,《条例(修订草案)》继续缴费的规定区分了户籍与非户籍,限定只有户籍参保人才能继续缴费,市民认为这不符合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人为附加了继续缴费的条件,对非户籍的来深建设者不公平。

刘曙光说,市民提出的意见合情合理,因此此次提交审议的《草案修改建议稿》中,将继续缴费的人员范围扩大到了非户籍参保人,规定如下:具有本市户籍的参保人和按照国家规定确定本市为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的非本市户籍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以按本条例规定的缴费基数、缴费比例标准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直至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时,可以申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焦点3】

为何对补缴养老保险没有规定?

【新规】新增养老保险费的补缴条款,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由于以前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尚不完备,加上有的用人单位和职工守法意识不强,导致前些年有部分用人单位和职工未按照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从而影响到这部分职工退休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有的甚至引发社会矛盾。对于这个历史遗留问题,如何妥善加以解决?用人单位和职工现在能否补缴?如何补缴?《条例(修订草案)》对此没有涉及,很多市民表示希望增加完善有关养老保险费补缴的规定。

此次《草案修改建议稿》中专门增加一条,规定本条例施行前,用人单位和职工未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超过法定强制追缴时效的,职工可以向市社保机构申请补缴养老保险费。补缴的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焦点4】

提交缴费比例是否将加重企业负担?

【新规】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人单位缴费13%职工个人缴费8%

刘曙光说,我市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人单位缴费比例,由现行的10%提高到13%,主要是为了应对国家养老保险跨省转移政策对深圳的影响。国家新的转移办法规定,职工跨省转移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部分要全部转走,同时统筹基金部分要转12个百分点。按照目前10%的缴费比例,职工一旦将养老保险关系转出,深圳就要倒贴2个百分点,加上还要给广东省上缴调剂金,调剂金按企业缴费部分的1%征收,这就意味着每转出一个职工,深圳的统筹基金就要倒贴3个百分点。深圳本就是一个移民城市,劳动人口的流动性较大,如果不上调缴费比例,养老统筹基金的收支平衡就会存在很大隐患。

刘曙光还指出,就横向对比而言,目前用人单位缴费比例的全国平均水平为18%,高的已经超过20%,如北京为20%,上海为22%,广州为20%;而深圳自实行养老保险制度以来,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从来没有超过12%,最低时才2%。即便这次上调缴费比例后,我市用人单位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仍低于许多国内其他一线城市。

值得注意的是,为了平衡养老保险缴费与企业负担之间的关系,《草案修改建议稿》将作为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工资总额限定为用人单位按月发放的劳动报酬,非按月发放的津贴、项目奖金、年终奖、季度奖等不计入缴费基数,而此前的规定是都要计入。

《草案修改建议稿》还中删除了有关市政府可以调整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授权规定。

此外,《草案修改建议稿》将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法律责任,由浮动式罚款改为了定额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