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养老保险市外缴费年限可合并

在新的《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即将实施前,市社保局昨日召开媒体发布会,就市民关心的问题逐步解答。记者从发布会上获悉,在深圳退休但本地缴费不满10年的,将按广东省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计发待遇,与深圳本地退休者会有一定差距。

新养老保险条例明年起实施,市社保局解读新政新规

户籍非户籍统一缴费基数

据市社保局有关负责人昨日介绍,新的养老保险条例在养老保险缴费有两个方面做出调整,一是单位缴费比例从10%调整为13%,个人缴费比例不变,仍为8%;二是最低缴费基数方面,取消了本市户籍参保人(含个人缴费人员)的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为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规定,即无论深圳户籍或是非深圳户籍职工,均按其实际工资缴费但最低缴费基数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实际工资高于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计征。

据介绍,单位缴费调整为13%的原因是:根据国家政策,参保人跨地区就业的,其单位缴费部分要按照职工缴费工资的12%转移资金,同时我市需按缴费总额的0.9%向广东省上缴调剂金,因此,如果单位缴费比例低于13%,则参保人离开深圳时,需要从其他参保人缴费中给予补贴,会对其他参保人不公平。

市外缴费年限可按规定转移接续

据介绍,参保人在市外参加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按国家和广东省的规定办理转移接续,符合规定的可以与本市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广东省内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依照广东省有关规定执行。因此,不管是调工调干、积分入户、购房入户、夫妻分居随迁入户或是户籍未迁入本市但在本市就业的人员,其在市外参保年限可以按国家和广东省的规定办理转移接续。

调整养老保险待遇结构

据介绍,新的养老保险条例调整养老保险待遇结构,具体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一是增加了病残津贴的项目。在本市参加养老保险后,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参保人,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可以按照国家和广东省的有关规定领取病残津贴,目前国家正在制定病残津贴的领取办法。

二是丧葬费和抚恤金的领取条件和标准。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六个月的参保人或者退休人员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按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具体标准将按国家出台和广东省的规定执行,国家、广东省尚未出台相关规定期间,仍照原《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是按广东省的办法确定待遇领取地在本市的参保人,其在本市实际缴费年限满十年的,按本市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计发待遇;在本市实际缴费年限未满十年,按广东省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计发待遇。

四是1992年7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本市户籍参保人,在本市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十年的,享受调节金。

五是2013年1月1日后退休的参保人,养老保险基金不再为其缴纳医疗保险费。其如参加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符合本市医疗保险的规定,退休后不再缴费仍可继续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具体按本市医疗保险办法执行。

对补缴养老保险费作出规定

2013年1月1日前,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未按照条例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超过法定强制追缴时效的,可以申请补缴养老保险费,并自应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金分别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养老保险缴费新变化

单位缴费比例从10%调整为13%,个人缴费比例不变,仍为8%。

无论深圳户籍或是非深圳户籍职工,均按其实际工资缴费但最低缴费基数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个案解析

“参保20年退休金仅264元”将改变

市社保局有关负责人昨日表示,国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出台后,未按规定计算异地缴费年限的参保人,可重新核定待遇。参保20年退休金仅264元的现象将因此改变。

网友“悔的要撞墙”日前发帖称,她连续缴纳社保20年,退休却只能拿到每月264元的养老金。记者昨天从市社保局获悉,该网友的养老待遇偏低与她在深圳仅有1年的实际缴费年限有关;明年新的养老保险条例出台,该网友在各地的缴费年限合并纳入养老待遇计算,之前少领的养老金有望补发部分差额。

市社保局有关负责人昨日表示,2010年1月1日至新条例实施前,在本市办理申请并按月领取养老金但未按国家转移接续办法计发相应待遇的参保人,按新条例规定重新计算养老保险待遇,并自领取养老金的当月起补发差额。在此规定范围内的参保人,要提出申请;但2010年1月1日前已经退休的人员,不再进行调整。

据了解,《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明年1月1日起施行,深圳随迁入户人员在内地的参保年限可以接续,2010年1月1日以后退休人员可以补发相关待遇,届时该网友在内地的实际缴费年限将一并纳入深圳的养老待遇。

个人挂靠参保无效

对违规用人单位将处以罚款

记者昨日获悉,新的深圳养老保险条例对挂靠参加说“不”,挂靠参保、伪造虚假材料参保无效。

据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表示,在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实际工作中,发现有单位为非本单位职工挂靠养老和医疗保险从而使其有权享受养老和医疗保险待遇的情况。甚至有空壳公司专门为不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挂靠参保或者虚假参保,以骗取社会保险金。记者昨日以“深圳挂靠参保”搜索,出现大量“挂靠参保”经办机构。

新的《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为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办理参保手续,或者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其行为无效。已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本金按原缴费渠道予以退还。用人单位有过错的,由市社保机构对用人单位处以违规人数每人一千元的罚款,并将用人单位的违规情况向社会公告;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缴费年限有了明确计算办法

特区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

为配合深圳新的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市人力资源保障局起草了配套的实施细则,昨起公开征求意见。实施细则对存在较大争议的缴费年限问题首次明确其内容和计算办法。

实施细则拟规定,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与实际缴费年限有重叠的,重叠部分的视同缴费年限不予计算。

实际缴费年限为企业和职工个人按规定共同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包括本市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按照国家及广东省相关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转移到本市的市外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

视同缴费年限为国有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原固定职工,1997年12月31日前在原单位所在统筹地区实行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由市社保机构依据原固定职工本人档案、结合转出地社保机构记载以及相关文件规定的应参保起始时间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