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新养老保险条例将施行 社保部门详解9大变化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明年1月1日施行,市社保局昨天召开新闻说明会,就新条例9大变化进行详细解读。
即将实施的新养老保险条例有9个方面的变化。图为市民在社保局办理业务。资料照片
明年1月1日施行的《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有9大变化:单位缴费比例从10%调整为13%,内地参保年限转移入深“门槛”取消,部分参保人可补发异地缴费年限待遇,“延缴延退”范围扩大到非广东籍劳务工,养老金中增加“病残津贴”,加重对企业不缴、少缴养老保险费的处罚力度,“历史欠费”可申请补缴但要加收滞纳金,挂靠参保无效,参保人可获邮寄社保个人权益记录单。
1
单位缴费比例
从10%调整为13%
根据新条例,养老保险缴费有两方面调整:一是单位缴费比例从10%调整为13%,个人缴费比例不变,仍为8%;二是最低缴费基数方面,统一了深户职工和非深户职工的缴费“下线”,取消了原政策中“本市户籍参保人的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为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规定。按照新政策,无论深圳户籍或是非深圳户籍职工,均按其实际工资缴费,但最低缴费基数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实际工资高于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计征,即缴费“下线”为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上线”为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
为什么要将单位的缴费比例提高至13%?市社保局新闻发言人黄险峰说:“根据国家政策,参保人跨地区就业的,其单位缴费部分,要按照职工缴费工资的12%转移资金,同时我市需按缴费总额的0.9%向广东省上缴调剂金,因此,如果单位缴费比例低于13%,则参保人离开深圳时,需要从其他参保人缴费中给予‘倒贴’,会对其他参保人造成不公平。”因此,我市对养老政策做出综合评估,此次通过修改养老保险条例的方式,适当提高单位缴费比例。
2
内地参保年限
转移入深“门槛”取消
新条例规定,参保人在市外参加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按国家和广东省的规定办理转移接续,符合规定的可以与本市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据了解,我市原政策规定必须是通过调工、调干形式进入深圳的,原有工龄才能够视同社保缴费年限,与深圳参保年限续接。而按照新政策,这一“门槛”取消了,市社保局新闻发言人黄险峰说:“不管是调工调干、积分入户、购房入户、夫妻分居随迁入户或是户籍未迁入本市但在本市就业的人员,其在市外参保年限,可以按国家和广东省的规定办理转移接续。”
3
部分参保人
可补发异地缴费年限待遇
内地参保年限转移入深“门槛”取消后,未按规定计算异地缴费年限的参保人,可重新核定待遇。2010年1月1日至新条例实施前,在本市办理申请并按月领取养老金,但未按国家转移接续办法计发相应待遇的参保人,按新条例规定重新计算养老保险待遇,并自领取养老金的当月起补发差额。
黄险峰说:“之前社会上炒得很热的‘网友连续缴纳社保20年,退休却只能拿到每月264元的养老金’,就是因为该网友在深圳实际缴费年限仅有1年,根据我市原养老保险条例,随迁人员调入深圳,内地缴纳社保年限不纳入养老待遇计算。新条例实施后,该网友在内地的实际缴费年限,将一并纳入深圳的养老待遇,并可补发2010年1月1日至2013年1月1日未计算的待遇。”
4
“延缴延退”
扩大到非广东籍劳务工
我市“延缴延退”(即“延迟缴费、延迟退休”)的范围扩大了,以前是具有本市户籍的本市参保人、符合条件的广东省籍劳务工,才能在深“延缴延退”。而按照新政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具有本市户籍的本市参保人、或者按照国家和广东省有关规定,确定本市为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的非本市户籍参保人,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至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后,申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黄险峰举例说:“比如一名外省籍劳务工到60岁时,在深圳已经参加13年的养老保险,他可以在深圳继续缴纳2年的养老保险直至交满15年,等62岁的时候在深圳办理退休手续领取退休金。”
据了解,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在本市申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一、按照国家、广东省有关规定确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为本市;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三、累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15年。
5
养老金中
增加“病残津贴”
此次养老保险待遇结构也有调整,主要体现在5个方面:
一是增加了“病残津贴”的项目。在本市参加养老保险后,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参保人,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可以按照国家和广东省的有关规定领取病残津贴,目前国家正在制定病残津贴的领取办法。
二是对于丧葬费和抚恤金的领取条件和标准,国家、广东省拟出台相关规定,届时具体标准将按国家出台和广东省的规定执行。
三是按广东省的办法确定待遇领取地在本市的参保人,其在本市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的,按本市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计发待遇;在本市实际缴费年限未满10年,按广东省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计发待遇。
四是1992年7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本市户籍参保人,在本市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的,享受调节金,为每月300元。
五是2013年1月1日后退休的参保人,养老保险基金不再为其缴纳医疗保险费。其如参加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符合本市医疗保险的规定,退休后不再缴费仍可继续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具体按本市医疗保险办法执行。
6
企业不缴少缴养老保险费加重处罚
新条例加重对企业少缴、不缴养老保险费的处罚力度。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由市社保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市社保机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对用人单位处欠缴金额等额的罚款。
用人单位拒不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拒绝接受社保稽核的,由市社保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用人单位上月缴费基数的120%作为当月的缴费基数收缴养老保险费;用人单位尚未参保的,按照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50%,作为当月的缴费基数征收养老保险费。超出职工个人应缴费部分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7
“历史欠费”
可申请补缴
新条例对历史欠费补缴养老保险费作出规定,打开了补缴养老保险费的通道。按照有关法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未按照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法定强制追缴时效为2年。按照原政策,超过2年的法定强制追缴时效的,就不可以补缴养老保险费了。但新政策规定:2013年1月1日前,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未按照条例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超过法定强制追缴时效的,可以申请补缴养老保险费,并自应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金分别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8
挂靠参保
无效
社会上有一些机构“代办社保”,这种挂靠参保、伪造虚假材料参保都属于无效参保。新条例明确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为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办理参保手续,或者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其行为无效。已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本金按原缴费渠道予以退还。用人单位有过错的,由市社保机构对用人单位处以违规人数每人1000元的罚款,并将用人单位的违规情况向社会公告;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9
参保人可获邮寄
社保个人权益记录单
为保障职工的知情权,新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在每月向社保机构申报职工工资总额的同时,须按月将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向职工通报。社保机构也将定期向参保人邮寄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参保人也可与社保机构约定,通过其他方式获取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黄险峰说:“目前已经有200多万参保人注册了个人网页,可以通过网页查询社保个人权益记录单。下一步我们还准备在各社保分局、管理站推出自助打印社保个人权益记录单的终端。”
另据了解,新条例未明确具体操作办法及相关事项的,市政府将通过制定新条例的实施细则,予以明确。目前市法制办正对《<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广大参保人可向市法制办反映意见和建议。
《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送审稿)网上征求意见
退休后迁户不纳入我市参保范围
新版《深圳经济特区养老保险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其实施细则目前也有了草稿。市法制办昨天在网站(http://fzj.sz.gov.cn),公布《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送审稿)》(以下称送审稿),2013年1月25日前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意见或建议可通过信函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反馈(邮寄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市民中心西区C5079室,邮政编码:518035,电子邮箱:zhangjh@fzb.sz.gov.cn)。
不得在两个以上
地区同时参保
该送审稿是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在原《〈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若干规定》的基础上草拟的,有许多是新增条款。
送审稿规定,参保人不得在两个以上统筹地区同时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已在市外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经本人申请,可不参加本市养老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户籍迁入本市的人员,不纳入我市养老保险参保范围,居民养老保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在市外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办理内部退养的人员,不纳入本市养老保险范围。
送审稿起草单位对此解释说,国家在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之外,新建立了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并要求各地尽早全面实施,由于养老保险不得重复参保,因此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户籍迁入本市的”,不纳入本市养老保险参保范围,此类人员应当在原户籍所在地参保,但符合我市居民养老保险参保范围的,可参加我市居民养老保险。由于内部退养人员的养老保险费仍由原单位缴纳,双方存在缴费关系,为避免重复参保,此类人员也不纳入本市养老保险范围。送审稿对重复参保及重复领取养老金的处理做出了规定。
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流动到居民养老保险,起草单位表示,国家尚未出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与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办法,此为国家重大政策,我市不宜另行制定。
明确社会保险费的
补缴方式
送审稿规定了缴费年限缴费指数的计算方法,还对7种特殊情形的指数计算进行详细规定,在原有条款的基础上增加转移接续、补缴等有关指数计算。
送审稿明确了社会保险费的补缴范围、办理及标准。1999年1月1日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后,未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职工,超过法定强制追缴时效的,可由其用人单位或者本人向市社保机构申请补缴。补缴标准按以下办法确定: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金额=补缴本金+滞纳金;补缴本金=缴费基数×18%。其中,缴费基数为本人工资总额或者本人工资总额与已缴费基数的差额,本人工资总额超过补缴相应月份上年度市平工资300%的,按300%计算;低于补缴相应月份上年度市平工资60%的,按60%计算。缴费基数的8%记入个人账户,其余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自应缴之日起以补缴本金为基数,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送审稿还明确了限制补缴的情形,包括个人缴费人员不能补缴未在用人单位就业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参保人已经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不予办理补缴。已办理养老保险退保、关系转移或者终结手续的人员,其退保、关系转移或者终结前的时段,不予办理补缴。
个人账户储存额
不得提前支取
送审稿明确了地方补助的享受范围、标准和缴费年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具有本市户籍的退休人员享受地方补助。地方补助=地方补充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参保人平均缴费指数×18.5+20。地方补充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为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与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之和。
对个人账户管理,送审稿明确个账提取情形。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参保人养老,除符合国家规定情形的,不得提前支取。参保人或退休人员死亡后,个人账户储存额或者余额可以依法继承,由办理养老保险关系终结手续的遗属领取。
送审稿还新增条款明确外国人的参保年龄限制,规定女年满50周岁、男年满60周岁的外籍人员,不参加本市社会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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