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人行道违停罚款多少?(2)

人行道违停处确定罚二百元

曾在福建省政府法制办工作过的肖慧芳认为,此前有媒体报道称人行道违停罚三百元的说法有误。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找到了依据:

第九十三条规定: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肖慧芳说,根据这一条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关于“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规定的,交管部门可进行处罚,最多罚款二百元。

市人大常委会经济工委主任吴子俊曾就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在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作说明。他认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废止后,交管部门对该违法行为的执法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的相关规定。

他表示,《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没有对人行道违停作出规定,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考虑到深圳处罚一般取高限,对人行道违停可罚款二百元。

深圳特区立法史上第一次:

一份党代表的提议 促成法规修改

在最近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表决通过的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缘自一位市党代表的提议。一位党代表的提议,促成一项法规的修改,这在深圳经济特区立法史上还是第一次。

这位党代表名叫肖慧芳,是罗湖区城市管理指挥中心专职副主任,曾在福建省政府法制办工作,持公职律师执照。

“目前,深圳发生的‘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主要由两个部门在查处。”肖慧芳说。由于两个执法部门罚款数额相差悬殊,因而引起当事人强烈不满。

肖慧芳表示,“只有由公安交管部门全面负责对‘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的行为进行查处,才能有效地解决这一问题。”今年6月,她以党代表的名义把一份《关于提请修改立法解决在人行道上违法停放机动车法律竞合问题的提议》直接通过电子文档传给市委组织部,不久就收到了市委组织部的受理函,称已转给市人大常委会办理。8月30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修改决定,删除《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这意味着,在人行道上违法停放机动车的查处职权调整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范围。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这一职权统一由公安交管部门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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