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楼市监管办法9月实施 内部认筹每套罚款10万
深圳楼市监管办法9月1日起实施,国土房管部门昨对该办法进行解读
内部认筹每套罚款10万元
《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正式发布,将于9月1日起正式实施。昨日,市规划国土委有关负责人对该办法的出台背景及相关内容进行了解读。
该负责人表示,改革开放以来,我市房地产业发展迅速,对我市经济发展和改善人民群众居住条件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房地产行业准入门槛低,人员素质良莠不齐,房地产从业行为不够规范,特别是行业诚信缺失的现象还较普遍。近几年,房地产开发经营、经纪和估价行业中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由于目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原则性较强,加上大部分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布时间较早,已不能适应现实情况,而其他政策文件则效力较低,实践中难免产生管理上的真空,影响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在此背景下市政府出台了《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将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行业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经纪和估价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办法》分八章共82个条款,对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经纪、房地产估价、房地产行业组织、房地产市场监管和罚则做了详细规定。
首次建立项目资本金制度
房地产开发经营方面,该办法的主要内容一是进一步落实了项目资本金制度,要求开发企业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在商业银行设立专户建立项目资本金,并对项目资本金的提取和使用进行了具体规定,明确银行对资金的监管责任,以确保项目资本金不被挪用。房地产开发项目申请预售前,项目资本金账户余额应当不低于项目资本金10%,并在项目取得规划验收合格凭证后,方可提取使用。违反这项规定,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罚款,不予颁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已经颁发的责令暂停预售。
调价需备案以打击捂盘
办法的第二点明确了价格申报与明码标价制度,我市曾经规定过楼盘销售必须明码标价,但只是一个参考价。有的开发商备案价格虽然比较低,但在目标客户较多、楼盘热销的情况下,便会在销售过程中随意提价。也有一些发展商把备案价格报得很高,实际上是一种变相的捂盘行为。《办法》明确规定了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报价格部门备案的销售价格,明码标价销售商品房;确需调整销售价格且调整幅度超出备案价格15%的,应当在调整价格前办理备案变更。同时规定,商品房销售价格未申报备案,或者调整销售价格未按规定办理备案变更,由价格监督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10 万元罚款。
内部认筹每套罚款10万元
第三项内容是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行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取得预售许可证后10日内通过房地产信息系统一次性公示全部预售商品房及预售价格等相关信息,不得以内部认购、内部认筹等方式进行非公开预售,否则按实际销售的商品房数量每套处10万元罚款。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售楼现场公示买卖合同示范文本、面积测绘报告、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等十一项材料,否则按未公示材料每项处1万元罚款。
中介违规代收交易款罚5万
房地产经纪和估价方面,主要内容一是对房地产经纪和估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实行备案管理;二是建立房地产经纪和估价服务信息披露制度,机构备案信息以及从业人员的执业登记信息,通过房地产信息系统向社会公示;三是规范中介代收交易款项制度,未经交易各方当事人书面同意,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代收或者监管交易当事人支付的任何款项。经交易各方当事人书面同意,房地产经纪机构可以代收或者监管交易款项,但代收或者监管的数额不得超过交易价款总额的百分之五,超过限额代收或者监管交易款项行为每次处5万元罚款。
此外,为确保房地产市场信息公开,加强行业信用建设,《办法》规定要建立房地产管理信息系统、房地产预售信息披露、房地产买卖合同签订、备案、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委托合同、发布房源信息、房地产估价机构签订委托合同、出具估价报告等,均应当通过信息系统进行,主管部门对在本市开展业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和估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根据其经营业绩、信用记录等建立房地产行业诚信档案,向社会公示。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行业自律规范的行为、违法违规行为以及经查证属实的被投诉举报记录、行政处罚及刑事处罚等情况,作为不良信用记录记入其诚信档案,还可以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和估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不良信用记录,制定依法限制其从事房地产开发、经纪和估价活动的具体条件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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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认购每卖一套罚10万元
深圳楼市监管办法9月1日起实施
《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正式发布,将于9月1日起正式实施。昨日,市规划国土委有关负责人对该办法的出台背景及相关内容进行了解读。
《办法》分八章共82个条款,对房地产开发经营、经纪、估价、市场监管及处罚做了详细规定。
项目资本金制度
违反罚10万不许预售
房地产开发经营方面,《办法》进一步落实了项目资本金制度,要求开发商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在商业银行设立专户建立项目资本金,并对项目资本金的提取和使用进行了具体规定,明确银行对资金的监管责任,以确保项目资本金不被挪用。房地产开发项目申请预售前,项目资本金账户余额应当不低于项目资本金10%,并在项目取得规划验收合格凭证后,方可提取使用。
违反这项规定,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罚款,不予颁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已经颁发的责令暂停预售。
明码标价
调价需备案以打击捂盘
我市曾经规定过楼盘销售必须明码标价,但只是一个参考价。有的开发商备案价格虽然比较低,但在目标客户较多、楼盘热销的情况下,便会在销售过程中随意提价。也有一些发展商把备案价格报得很高,实际上是一种变相的捂盘行为。
《办法》明确规定了开发商应当按照报价格部门备案的销售价格,明码标价销售商品房;确需调整销售价格且调整幅度超出备案价格15%的,应当在调整价格前办理备案变更。同时规定,商品房销售价格未申报备案,或者调整销售价格未按规定办理备案变更,由价格监督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罚款。
商品房销售
内部认筹每套罚款10万元
《办法》规定,开发商应当在取得预售许可证后10日内通过房地产信息系统一次性公示全部预售商品房及预售价格等相关信息,不得以内部认购、内部认筹等方式进行非公开预售,否则按实际销售的商品房数量每套处10万元罚款。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售楼现场公示买卖合同示范文本、面积测绘报告、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等十一项材料,否则按未公示材料每项处1万元罚款。
房地产中介
违规代收交易款罚5万元
房地产经纪和估价方面,《办法》规定,房地产经纪和估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实行备案管理;建立房地产经纪和估价服务信息披露制度,机构备案信息以及从业人员的执业登记信息,通过房地产信息系统向社会公示;规范中介代收交易款项制度,未经交易各方当事人书面同意,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代收或者监管交易当事人支付的任何款项。经交易各方当事人书面同意,房地产经纪机构可以代收或者监管交易款项,但代收或者监管的数额不得超过交易价款总额的百分之五,超过限额代收或者监管交易款项行为每次处5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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