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门诊患者外购药品 处方一般当日有效

昨日,市卫人委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医疗机构门诊患者凭处方外购药品工作的通知》(简称“通知”),按规定,门诊患者凭处方外购药品,处方有效期一般为开方当日。

药监部门将促进药店资质信息公开方便查询

据了解,我市公立医疗机构即将推行以取消药品加成为突破口的医药分开改革,我市将选择若干家大型连锁药品流通企业,配齐本市公立医院所有用药,并将支持具备条件的零售药店申请医保定点资格,患者可凭处方到我市药监部门依法许可的零售药店购买药物。

特殊药品不可外购

目前,我市有医保药店584家,下一步还将继续扩展,并主要建立在公立医院周边区域。通知指出,公立医院应充分尊重患者用药知情权和外购药品意愿,允许患者凭医生处方到零售药店购药,还要指导患者如何科学外购药物。今后,医疗机构必须在处方背面统一印制提示患者如何正确购买药品、正确使用及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及处理等注意事项。

医疗机构应创造条件通过卫生行政部门颁行的信息交换标准,将门诊患者持处方外购药物的处方电子信息提供给信息系统通过认证的零售药店。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注射剂、儿科处方、蛋白同化制剂(不包括胰岛素)和肽类激素等特殊药品不可外购。

外购药品的处方有效期为医师开方当日,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3天。

零售药店应配备执业药师

对于提供患者凭处方购药服务的零售药店,通知要求,应加强人员配备、药品质量控制和管理,保障药品安全。这些零售药店须具备经营许可资格,应能配齐医疗机构处方用药的药品,以便为购药患者提供调剂服务。经营药品范围符合相关规定。药品的购进、储存、在库养护、销售以及药学服务等行为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有效保障药品质量和安全。

这些零售药店应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或具有药学专业技术资格的药学技术人员,应按处方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鉴别处方真伪并审核、调配和核发药品;对患者合理用药进行指导,说明用法、用量、注意事项、药品不良反应时的症状及处理程序。不得擅自更改或替换处方所列药品。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拒绝调配或经处方医师重新开具处方,方可调配。

药店要对出售药品记录并保持完整的购销记录,同时在获知或发现药品不良反应后应及时向不良反应监测机构报告。

为了保证患者的权益和处方的准确性,通知要求,药监部门要将药店资质等相关信息及时公开,方便患者查阅。卫生行政部门也要促进执业医师注册信息向零售药店公开,以便核对医师开具的处方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