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深圳住房公积金政策与提取的规定细则(3)

第三章 其他情形和提取额度

第十二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按照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退休;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三)男性年龄满50周岁或者女性年龄满45周岁,失业且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均满2年;

(四)在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定居;

(五)户籍迁出本市;

(六)户籍不在本市并已申请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七)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八)职工本人或者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

第十三条 符合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至第(七)项规定任一情形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按照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提取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应当已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

符合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八)项情形的,职工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用于支付当期医院相关治疗费用中的自费部分。

第十四条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并应当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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