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圳养老保险改革征求意见,参保人可延领

缴费基数没有下调、待遇、企业破产后优先保障参保人养老权益、强化对违规企业的监管,是《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四大修改,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昨日就此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参保人可延领养老保险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政·令

据了解,《草案》已经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将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根据社会各界意见作进一步修改后,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市民可将意见直接寄送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

缴费基数没有下调

此前市民一直担心的缴费基数会下调,影响参保人养老保险待遇,《草案》并没有下调。《草案》规定,职工每月按本人缴费基数的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用人单位每月按单位缴费基数的13%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用人单位每月按职工缴费基数的1%缴纳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费,记入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破产先保障养老权益

 

《草案》加强对参保人权益的保护。《草案》规定,用人单位依法转让、合并或分立的,其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和滞纳金,由变更后职工所属的用人单位缴纳;用人单位与他人另有约定的,由约定的单位或者个人缴纳。而用人单位依法宣布破产或者解散的,其所欠缴的养老保险费的清偿顺序优先于担保债权,也就意味着企业破产后优先保障参保人的养老保险权益。这一点在此前的养老保险条例里没有规定。

参保人可延领养老保险

《草案》对养老保险转入人员待遇计发及延迟领取保险待遇有修改。《草案》规定,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参保人,经本人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延迟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计算为缴费年限,纳入缴费指数的计算。

具有本市户籍的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以按本条例规定的缴费基数、缴费比例标准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直至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时,可以申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非本市户籍的参保人继续缴费的办法,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此外,《草案》强化社保部门对企业的监管。用人单位逾期仍不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由市社保机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对用人单位处欠缴金额等额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