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户申请按月享受/停止失业救济金指南

一、事项内容

对参加失业保险的本市户籍参保人员(含残疾员工)办理失业登记后,申请领取失业保险待遇资格进行核准,符合条件的发放失业救济金,享受住院医疗保险待遇;对具备停止领取失业救济金条件的失业员工办理停止失业保险待遇手续。

二、事项收费

不收费。

三、法律依据

《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

四、数量及方式

失业员工本人申请,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予以核准。

五、申请材料

(一)填写《深圳市失业保险金申领审核表》;

(二)深圳市失业员工证复印件(验原件);

(三)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验原件);

(四)本市工、农、中、建四家国有商业银行中任意一家银行本人活期储蓄存折(户名帐号页)复印件(验原件);

(五)属市外调入的,须提供调入深圳市前连续工龄的档案材料(招工表、调令复印件,加盖就业服务中心档案管理章)。

六、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各区社保分局、各社保站征收窗口。

咨询电话:0755-12333。

七、办事流程

(一)参保员工在失业登记部门办理失业登记后60日内,应到深圳市社保机构失业保险部门办理申领手续;

(二)经审核符合领取条件的,发给《深圳市失业员工失业保险待遇计发决定书》;材料不齐的,发给《深圳市失业员工申领失业保险待遇补齐材料通知 书》;不在受理范围或材料不能补齐的,发给《深圳市失业员工申领失业保险待遇不予受理决定书》。符合条件的从次月始,每月15日前通过银行支付失业保险待 遇至期满止;

(三)失业员工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因有再就业;到国(境)外定居;已办理退休手续;无正当理由,两次不接受劳动部门所属的就业服务机构介绍的 职业;劳动教养或被判入监服刑;法律法规有其他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审核确认后,停发其失业救济金,发给《深圳市停发失业员工失业保险待遇决定书》。

八、办理时限

受理之后30日内。

九、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深圳市失业员工失业保险待遇计发通知书》、《深圳市停发失业员工失业保险待遇决定书》。自申请人收到签字之日起生效。

十、请谨记,办理社保业务原则:

(一)深户:个人自行办理的社保业务(包括辞职待业者)直接到户籍所在地社保局;如果个人的社保业务通过单位代办,则应到单位所在社保局办理;

(二)非深户:个人不能办理补缴或续缴业务,所有业务均由个人所在单位办理。企业漏缴、未缴的24个月(2年)内可办理补缴手续;

(三)办理业务时,身份证、户口簿均需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其他要填写的表格,到社保局或社保管理站现场领取填写即可。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若办理社保业务,可先咨询12333(请耐心等待,必定能打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