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深户职工将享失业保险,与原条例相比有重要调整

昨日,包括深圳市养老保险条例、失业保险条例在内的多条法规修订草案提交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而修订后的草案对原有条例提出了重要调整。在养老保险条例修订草案中,深圳市用人单位缴费的比例拟由现行的10%调整至13%。

非深户职工将享失业保险

多条法规修订草案提交市人大审议,与原条例相比均有重要调整

非深户职工将享失业保险,与原条例相比有重要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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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条例修订单位缴存比例上浮至13%

深圳的养老保险金单位缴存比例将上浮3个百分点。昨日,《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修订草案)》(下称《养老保险条例》)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初审。调整后的单位缴存比例仍低于北京、上海与广州。

单位缴存比例仍低于北上广

据了解,本次提出的《养老保险条例》名称不同于过去的《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这也就意味着,参保范围由过去的企业员工扩大到所有职工和居民。换句话说,所有职工与居民,无论户籍是否深户,都将被纳入到这部条例当中。

根据该修订草案,深圳市用人单位缴费的比例拟由现行的10%调整至13%,但该比例仍低于国内其他一线城市。目前,在北上广深四个城市中,北京市的单位缴费比例为20%,上海为22%,广州为20%。

另外,过去深户与非深户职工的缴费基数下限也将被统一。《养老保险条例》规定本市户籍职工的缴费基数下限为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2010年度约为2523元),非本市户籍职工的缴费基数下限为深圳月最低工资标准(2011年为1320元)。

超龄调入须补缴养老费

目前,超龄调入深圳的人员养老保险如何与内地缴费挂钩的问题一直是许多来深者关注的问题。对此,《养老保险条例》也作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修订中的《养老保险条例》,超过调工、调干规定年龄调入深圳的人员,需补缴超龄养老保险费,补缴后,其调入前的内地缴费年限方可接入深圳,累计计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但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政策实施后,流动就业人员调入深圳的,其内地缴费年限可直接转入接续,不需补缴任何费用,继续执行原条例规定已没有意义。

市人大认为,若取消补缴超龄养老保险费政策,将会引发过去已经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的退还问题、且退还不具操作性。为此,该修订草案仍延续该项政策,将缴交超龄养老保险费计入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基金,补缴后,其调入前内地缴费年限视为深圳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年限,计发相应的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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