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深户籍员工将可参加失业保险

最新一期政府公报发布了《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若干规定》,非户籍员工可参加失业保险。

上述规定第二条表示,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职工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特区内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个体经济 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标准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非本市户籍职工及其所在用人单位可以于本规定施行前,按照本规定确定的缴费标准 补缴2011年7月1日起至本规定施行之日的失业保险费。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缴费年限核定:(一)缴费年限一至四年的,每满一年,领取期限增加一个月;(二)缴费年限四年以上的,超过四年的部分,每满半年,领取期限增加一个月。每次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