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信访条例公布 下个月起实施(2)

第二章 信访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 信访人依法进行的信访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信访人。

第十条 信访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建议和意见;

(二)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失职行为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三)了解信访工作制度和信访事项的办理程序;

(四)向有关机关查询本人信访事项的受理、办理情况并要求答复;

(五)要求信访工作人员提供与本人信访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服务;

(六)要求对个人隐私、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七)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信访工作人员提出回避申请;

(八)依法提出听证申请;

(九)依法提出复查、复核申请;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信访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二)遵守信访秩序,按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信访活动,不得扰乱公共秩序和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的工作秩序;

(三)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不得盗用他人名义信访;

(四)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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