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信访条例公布 下个月起实施(10)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条例所称区包含光明、坪山等管理区。

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规定市信访工作专门机构另行制定具体办法的,市信访工作专门机构应当在本条例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制定。

第六十条 人民团体、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信访工作参照适用本条例。

第六十一条 本条例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深圳经济特区信访条例》经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11年6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2011年8月16日

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三十九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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