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费夜班费不属最低工资

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强调,最低工资是一个“硬标准”,不仅员工正常上班工资不能低于这个标准,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参加社会保险的计算基数也不能低于这个标准;加班费、夜班费不属最低工资;企业如果“动最低工资的底线”将受罚。

最低工资不等于总收入

目前有少数用人单位对最低工资构成的理解存在误区,认为“只要发到员工手上的工资不低于最低工资便不违法”。按照《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最低工资不等于总收入,最低工资是指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后,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最低限额的劳动报酬。

以下这些项不得作为最低工资的构成部分:一、加班工资;二、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条件下的补助;三、按照规定不属于工资的其他费用,包括用人单位承担或者支付给员工的社会保险费、劳动保护费、福利费、用人单位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时支付的一次性补偿费、计划生育费。

加班费最低计算基数提高

最低工资调整可以说是“牵一发而动全身”,随着最低工资的提高,加班工资的最低计算基数、社保费的最低计算基数也要提高。加班工资的计算至少应该以最低工资为基数计算,平时、休息日、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工资,至少是最低工资标准按照小时或者天数折算后的1.5倍、2倍、3倍。

目前有的企业虽然发给员工的工资没有低于最低工资,但加班工资计算的基数低于最低工资,这也是违法的。

“动最低工资的底线”将受罚

如果用人单位违反了最低工资的规定,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由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员工工资低于最低工资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