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大运会放假企业工资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第26届世界大学生夏季运动会期间企业工资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人社发〔2011〕121号

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做好第26届世界大学生夏季运动会举办期间(以下简称大运会期间)劳动用工管理工作,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确保社会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大运会期间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于在2011年8月12日和8月23日放假的企业员工,企业应当视同其正常劳动支付工资。

二、确因工作需要,企业不能安排劳动者在2011年8月12日和23日当天放假的,应当安排其同等时间的补休。

三、因政府临时性行政管制措施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的,停工期间的工资支付按《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执行。即:非因员工本人过错,用人单位部分或者整体停产、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停工员工在停工期间的工资:

(一)停工一个月以内的,按照员工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支付;

(二)停工超过一个月的,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支付。

四、加强劳动监察巡查力度。各级劳动监察部门要加大日常巡查力度,加强指挥调度,对重点区域、重点场所、重点行业用人单位的用工情况进行全面摸底排查,实施动态监控。特别是对建筑施工企业、交通服务企业、大运接待酒店以及运动场馆、旅游景点周边企业实行重点监察,做到早发现、早处理,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

五、各级人力资源部门应开设绿色通道,对劳动者的投诉举报做到快立案、快查处、快调解、快审理、快结案,确保社会稳定。

特此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一年八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