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幼儿园不得收借读费赞助费,拟只准收3种费用

由广东省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联合起草的《广东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称《暂行办法》)和《广东省民办幼儿园收费备案实施细则》,日前开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暂行办法》中,明确要求除了规定的保教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外,各级各类幼儿园不得收取与入园资格挂钩的捐资助学费、借读费、赞助费等,也不得在正常的开园时间内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变相收费。

幼儿园只可收三类费用

根据《暂行办法》,各级各类幼儿园只可对幼儿家长收取三类费用,即保育教育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其中,公办幼儿园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民办幼儿园收费实行备案制管理,接受政府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或政府购买学位的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参照同级公办幼儿园标准执行。

《暂行办法》还明确规定,幼儿园不得在幼儿注册前或跨学期(月)预收保教费。采取按学期收取的,每个学期按5个月计算。《暂行办法》还对退还保教费的各类情况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开园时间内不得办收费兴趣班

除保教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外,《暂行办法》还规定,各级各类幼儿园不得收取与入园挂钩的捐资助学费、借读费、赞助费等;严禁收取“报名费”、“入园资料费”、“营养费”、“建园费”、“管理费”、“留位费”、“接送卡费”或“育儿报刊费”及各种形式的押金、备用金等。暖气、空调及家长开放日、亲子活动、信息服务、课本(学习)资料等所产生的费用,从幼儿园公用经费中开支,不得设立收费项目。

《暂行办法》也限定不得在正常的开园时间内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费用。

代收费

幼儿园为方便在园幼儿的教育和生活或为完成正常保育教育任务连带产生的、由幼儿园统一代为支付并由幼儿家长负担的费用,包括生活用品费、外出活动费和体检费。其中生活用品费是指实行统一管理的幼儿园为幼儿集中代购被褥、园服、洗漱用具等收取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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