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招用困难群众临时性就业 每月1750元
时间:2011-03-18栏目:劳动就业
从最新一期深圳市政府公报中获悉,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发布受政府委托招用困难群众临时性就业的通知,进一步加强对困难群体的就业援助。
临时性工作岗位包括市、区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以及社会公用事业单位在市容维护、交通劝导、治安巡防、公园绿化、环境保护、社会福利院、客运车站等公共服务事务中的辅助性、临时性、协助性的工作岗位,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凡就业愿望强烈,经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推荐就业两次以上,本人愿意上岗但未能被用人单位录用的零就业家庭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可以从事政府委托临时性工作。
需要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临时性工作的市、区政府职能部门或社会公用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用工单位),可向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或区劳动部门书面提出临时性工作岗位用工申请。申请内容应包括招用人数、条件、岗位(工种)以及工作地点、时间、要求、管理方式。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或区劳动部门应于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定岗位的决定。
经核定岗位后,用工单位应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临时性工作岗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合作协议书》,由劳务派遣机构根据用工要求和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就业困难人员名单招聘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公益性临时性工作劳动合同》,并将推荐和录用结果报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用工单位如因工作需要延长工作期限的,应向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或区劳动部门申请,经核定同意的,进行续签。合同期满、不续签的人员可进行失业登记并即时申请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按用工人数向劳务派遣机构支付岗位补贴每人每月1750元、按我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公布的当年企业最低缴交社会保险标准给予补贴社会保险、补充工伤保险补贴每人每月12元,并支付劳务派遣机构管理费用标准每人每月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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