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高层次专才在前海可享个税优惠

前海合作区条例提交人大审议,为前海的“基本法”

昨日下午,《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草案)》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记者获悉,作为前海的基本法,该条例在多个方面具有开创性的作用,其中包括:现行的一些法规或行政规章可以不适用于前海,市政府各有关部门非经市政府授权,不得在前海合作区行使职权。

将有专项条例作补充

在昨日召开的市五届人大七次会议上,市人大常委会经济工作委员会主任吴子俊就条例草案的起草向市人大常委会作说明。据介绍,前海合作区条例在前海立法中处于基础性地位,是前海的“基本法”,基本涵盖了合作区开发、建设、管理、营运等所有主要的方面,甚至包括法制建设和社会建设方面的内容。

吴子俊表示,指望一个条例解决所有问题是不现实的。该条例只能就前海建设和管理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进行规范,比较具体的制度还要通过其他立法来设定或者授权前海管理机构制定规则和指引先行先试。

可不理现行法规规章

“体制机制创新是前海开发的核心和主题。”吴子俊表示,因此条例就围绕这个问题做文章。

为了给前海的创新活动提供良好的环境,避免现行体制的干扰,条例规定,经前海管理局提出申请,并经市人大常委会或市政府决定,市人大常委会颁布的法规和市人民政府颁布的行政规章,可以不适用于前海。

“这一规定的用意,就是让前海可以根据改革创新的需要,清除一些制度性的障碍。”吴子俊说。

暂设3年过渡期

吴子俊在说明中指出,体制机制创新是前海发展的重要使命,但目前前海合作区还处在建设初期,许多事务不可避免要在现有体制下按照传统模式进行管理。受条件制约,从现有体制过渡到条例所规定的体制还需要时间。

因此,条例草案设专章规定了过渡期安排,以保证新旧体制之间的衔接和平稳过渡。条例草案规定,过渡期设定为3年。如果前海管理局认为有关过渡期安排已无必要,也可以经市政府同意,提前结束。

□创新亮点

管理权限相当于

计划单列市

条例草案规定:“前海管理局对国家已作出明确规定的领域,在非金融类产业项目审批管理方面,享有相当于计划单列市的管理权限。”同时,“前海管理局可以自主决定机构设置、人员聘用和薪酬标准;并可以根据运营收益,自主编制财务预算和决算。”

吴子俊说,这些都是按照小政府大社会的理念构建的,虽然表面看条例草案对前海管理机构授权广泛,但实际上它既受条例的限制,也受自身规模的约束,相比现行的政府管理体制,它所能管理的事务要少得多。

政府部门非授权不得在前海行使职权

作为前海体制机制创新的最重要的主体之一,前海管理机构一直备受关注。条例草案规定,“设立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下简称前海管理局),负责前海合作区经济、社会和环境事务的管理。”同时规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非经市政府授权,不得在前海合作区行使职权。”

按照条例草案,前海管理局是实行企业化管理但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共机构,通俗地说就是企业化的政府,或者说是用企业精神改造的政府。

高层次专业人才可享

个人所得税优惠

条例草案还在税收方面给予前海合作区多项优惠政策,包括:注册在深圳的保险企业向注册在前海合作区的企业提供国际航运保险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注册在前海合作区的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按15%的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等。

同时,条例草案还规定,“对于在前海合作区工作的高层次专业人才,市政府可以在财税制度框架下实行个人所得税优惠制度。”

设监督专员公署

监督管理局

条例草案还在监督方面有所创新。第14条规定:“设立前海合作区监督专员公署,负责监督前海管理局开发、建设、运营和管理活动。”其中,“监督专员和助理监督专员由市政府从深圳市或者香港知名人士中提名,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并规定“公署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并向社会公开。”监督专员有权查阅前海管理局各种会议记录、合同文本、财务账簿和其他文件;有权要求前海管理局人员说明有关情况。

同时,条例还明确,“前海管理局理事会理事、局长、副局长、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监督专员和助理监督专员应当公开其收入“。(晶报记者 霍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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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法规可以不适用于前海合作区,前海管理局将享有相当于计划单列市的管理权限,实行企业化管理……2月24日,备受瞩目的《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提请深圳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进行审议,“特区中的特区”终于显现出一个基本的轮廓。记者从草案中获悉,尽管顶着各种“特中之特”的新鲜光环,前海在规划、高层任免等方面仍须听从深圳市政府决定,其管理体制中的诸多细节体现出了深圳市政府创新决心。

深圳法规经申请批准可不适用于前海

体制机制创新是前海开发的核心和主题,国务院在批复中要求,要进一步发挥经济特区先行先试作用,以前海现代服务业的开放发展为契机,积极探索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体制机制,为全国现代服务业的创新发展提供新经验。为此,前海首部法规的制定始终把体制机制的创新摆在突出的位置。

根据草案,为了给前海的创新活动提供良好的环境,避免现行体制的干扰,经前海管理局提出申请,并经市人大常委会或市政府决定,市人大常委会颁布的法规和市人民政府颁布的行政规章,可以不适用于前海。这一规定的用意,就是让前海可以根据改革创新的需要,清除一些制度性的障碍。

记者还注意到,草案中许多规定都比较原则,注重留有余地,同时授权前海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借鉴香港立法经验,制定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和社会管理方面的有关规定、规则、指引等在前海合作区内施行。

而在草案治理结构、开发建设、产业发展、投资促进、法治环境等各个章节都有关于深港合作的具体规定。比如,关于管理局理事会的构成中,要求有一定比例的香港人士;监督专员也可以从香港人士中选任;鼓励香港企业参与前海合作区开发;授权前海管理局与香港有关公共服务机构合作,开展针对国际大型服务业企业的招商活动,引进国际高端服务业企业等。

草案还根据发展现代服务业的需要对行政执法机构、商事审判机构等作了原则的规定,并鼓励香港仲裁机构为前海合作区内的企业提供商事仲裁服务。

享有计划单列市权限 前海管理局将是“企业化政府”

草案规定,前海管理局负责前海合作区经济、社会和环境事务的管理,并明确深圳市政府各有关部门非经市政府授权,不得在前海合作区行使职权。

前海管理局对国家已作出明确规定的领域,在非金融类产业项目的审批管理方面,享有相当于计划单列市的管理权限。

同时,对于管理机构的性质,条例创新性地将前海管理局定位为“实行企业化管理但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共机构”。通俗地说就是企业化的政府,或者说是用企业精神改造的政府。这一管理模式,既不同于目前国内大部分开发区实行的管委会模式,也不同于上海浦东、天津滨海新区实施的一级政府模式。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经济工作委员会主任吴子俊表示,这是为了赋予前海足够的职权,“前海正处于开发建设的关键时期,只有通过授予前海管理机构广泛并高度集中的职权,才有可能提高前海的建设速度。如果按现行体制将权力分散到各个部门行使,势必将大量的时间消耗在工作协调上。”

前海管理局将可以自主决定机构设置、人员聘用和薪酬标准;并可以根据运营收益,自主编制财务预算和决算。

在土地的管理上,草案明确规定,前海管理局根据市政府授权负责前海合作区土地的管理。对于已经出让的土地,其利用应当符合产业发展需要,并由前海管理局予以规范。对于未出让的土地,前海管理局可以采用出让、土地使用权租赁等多种方式利用,并规定土地出让的方式应当有利于城市更新和产业发展。

管理局局长由政府任命 每年向政府报告工作

根据草案,前海管理局局长由市政府任命,任期五年。前海管理局还将设立理事会,理事会设主席一人,理事若干人。理事会主席由前海管理局局长担任,理事由理事会主席从前海管理局副局长、行业代表、有关专家中提名,市政府任命。其中香港理事不少于理事总数的五分之一。

前海管理局决定的重大事项,应当经理事会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特别重大的事项,应当经理事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

草案明确规定,前海管理局在市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前海管理局应当每年向市政府报告工作,并向社会公布。

前海还将以“监督专员”的形式构建监督机制。监督专员和助理监督专员由市政府从深圳市或者香港的知名人士中提名,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监督专员公署每年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并向社会公开。监督专员或者助理监督专员有权查阅前海管理局各种会议记录、合同文本、财务账簿和其他文件;有权要求前海管理局工作人员说明有关情况;有权要求前海合作区内的企业和员工就有关事项作证;有权在前海合作区内进行监督所必须的其他调查活动。监督专员或者助理监督专员通过调查发现有违规情况的,有权要求前海管理局纠正,并对违规人员提出处理建议;发现有犯罪行为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此外,前海管理局理事会理事、局长、副局长、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监督专员和助理监督专员应当公开其收入以及与其决策有关联的利益情况。

前海体制“太前卫”? 将设三年过渡期

体制机制创新是前海发展的重要使命,但目前前海合作区还处在建设初期,许多事务不可避免要在现有体制下按照传统模式进行管理。受条件制约,从现有体制过渡到条例所规定的体制还需要时间。因此,条例设专章规定了过渡期安排,以保证新旧体制之间的衔接和平稳过渡。条例草案规定,过渡期设定为三年。过渡期内,如果前海管理局认为有关过渡期安排已无必要,也可以经市政府同意,提前结束过渡期。过渡期届满,市政府应当制定方案,指导和督促各项工作的衔接。

过渡期内,前海管理局理事会主席可以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经济工作委员会主任吴子俊表示,前海发展现代服务业,需要调整从管理体制、产业发展到市场秩序、市场监管等方方面面的法律关系,指望一个条例解决所有问题是不现实的。而前海合作区条例只能就前海建设和管理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进行规范,比较具体的制度还要通过其他立法来设定或者授权前海管理机构制定规则和指引先行先试。因此,条例从定位上应当处于“基本法”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