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住房公积金“免税线”调整,降低工薪阶层负担

昨日,市地税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这是根据我市201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的有关数据,提高相关税前扣除政策标准,有利于降低我市工薪阶层个税负担。

记者昨日从深圳市地税局获悉,市地税局近日根据我市201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的有关数据,依法调整提高了“住房公积金”、“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税的扣除标准。据地税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相关税前扣除政策标准的提高,有利于降低我市工薪阶层个税负担。

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标准调高至167052元

根据国家财税部门的有关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依据上述政策及深圳2011年统计公报数据,我市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的免税标准由151368元调整提高至167052元。

超过的部分,仍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税,即: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

住房公积金税前扣除额上限的计算基数调高至13921元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的规定,“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依据上述政策及深圳2011年统计公报数据,我市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税前扣除额上限的计算基数,由12614元调高至13921元(2011年职工月平均工资4640.33元×3倍),自2012年4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执行(即纳税人4月份实际取得的所得,在5月份申报时适用)。

据地税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交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单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不得重复扣除

市地税局特别提醒,单位缴存的公积金也属于税法规定的“工资、薪金所得”,但少数扣缴单位误以为只有工资单上列明的收入才是工薪所得,由于这部分公积金往往未列入工资单,如果在计税时又依据工资单收入扣除了这部分公积金,则视为重复扣除,存在税务风险。

比如:单位和个人分别缴存公积金200元,个人工资单列明应发4000元(未含单位缴存公积金200元)、实发3800元(扣除了个人缴存公积金200元),即其“工资、薪金所得”应为4200元(4000元加上单位缴存的公积金200元),因此应当在4200元基础上,而不是在4000元基础上税前扣除单位和个人缴存的400元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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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免税线”调至13921元

我市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税前扣除额上限的计算基数,由12614元调高至13921元。

深圳新闻网讯 我市“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补偿收入”和“住房公积金”征免个税的扣除标准近期已提高。昨日,市地税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这是根据我市201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的有关数据,提高相关税前扣除政策标准,有利于降低我市工薪阶层个税负担。

据国家财税部门有关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依据上述政策及2011年统计公报数据,我市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的免税标准由151368元调整提高至167052元。超过的部分按照有关规定计税。即: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相关政策规定:“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根据2011年统计公报数据,我市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税前扣除额上限的计算基数,由12614元调高至13921元,即2011年职工月平均工资4640.33元×3倍,自2012年4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执行。

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交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