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湖申请居民生活最低保障金指南

1、申请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条件:

(1)具有本市户籍的居民;

(2)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居民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应提供材料:

(1)本人手写申请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申请书一份;

(2)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原件备查),如不在一个簿上的应提供其关系证明;

(3)有单位的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应出具单位工资、收入证明及工资复印件(加盖公章)和存折复印件;

(4)无单位的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应提供待业证和失业证;

(5)申请有及家庭成员丧失劳动能力的,应提供近期疾病证明书,如证明书为复印件,应加盖公章及医生签名;

(6)申请人家庭成员为未成年的或已成年仍在校学习的,应提供学校的证明及学生证复印件;

(7)申请人为单亲家庭的,应提供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丧偶的要提供丧偶证明;

(8)所有的证明、资料应真实可靠,如虚报、瞒报,应负相关法律责任。

3、申请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程序:

(1)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工作站提出申请,如实填写《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出具有关户籍及家庭收入的证明材料。

失业员工和失业人员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应当提供劳动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

(2)社区工作站、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在接到申请后对申请人家庭的收入和户籍情况进行调查,被调查的家庭成员应当接受调查,并如实提供情况,其他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工作。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不配合调查或者拒绝调查的,视为放弃申请。

(3)居民委员会应当自接到申请人的申请和证明材料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报街道办事处审核;申请人户籍和居住地不在同一街道的,可以适当延长工作日,但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申请人户籍地和居住地不在同一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辖区的,收到申请的居民委员会应当请求申请人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协助调查。被请求协助调查的居民委员会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

居民委员会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核实,可以通过张榜公布申请材料、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进行。

(4)街道办事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家庭收入情况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报区民政部门审批。

4、在核实申请人家庭收入过程中——

下列收入计入家庭收入:

(1)各类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各类劳动收入;

(2)集体分配,农副生产收入;

(3)继承、接受赠与利息、红利、租金等收入;

(4)各项社会保险赡养费、抚养费及其它福利收入;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列入家庭成员收入的其它收入。

下列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

(1)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的优抚对象等人员的抚恤金、补助金等;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的一次性奖励;

(3)独生子女费;

(4)丧葬费。

决定批准的,应当确定最低生活保障金数额、期限,制定决定书一式五份,分别送一份报上级民政部门备案,一份留存归档,一份发回街道办事处作为发放保障金的依据,一份送申请人。同时下发《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并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张榜公告。

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居民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时间:

保障对象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限为六个月,自批准之日的当月起计算;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的保障对象,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期限自批准之日的当月开始至其丧失享受条件之日终止。

保障对象享受待遇期限届满,仍需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0日内重新申请;申请获得批准的,连续计发最低生活保障金。

6、哪些情况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申请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申请不予批准:

(1)家庭中拥有移动电话、摩托车、空调等非生活必需的高档消费品或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在人民币3000元以上的;

(2)购买商品或自建楼房未满5年,或者已满5年,但家庭人均使用面积超出本市人均使用面积的;

(3)购房入户未满8年的;

(4)违反计划生育有关规定未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的;

(5)达到法定就业年龄并具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不就业或劳动,不接受劳动部门组织的培训,或经有关部门两次推荐就业而拒绝的;

(6)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生活来源有其它渠道,能维持最低生活水平的其它情况。

7、保障对象应履行的义务:

保障对象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家庭人均收入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及时通过居委员告知街道办事处,并办理调整保障金发放数量和停发保障金的手续;

(2)户口在本市范围内发生迁移的,应当在原户口所在地的区民政部门办理保障金领取转移手续;

(3)达到法定就业年龄并具有劳动能力,应当主动就业,参加劳动部门举办的就业培训,接受有关部门推荐就业;

(4)达到法定就业年龄并具有劳动能力,经有关部门推荐不能就业的,应当参加其所在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站组织的公益性劳动;

8、对弄虚作假,骗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行为由区民政局依照法规予以处罚:

采取弄虚作假、隐瞒、仿造等手段获得批准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予以警告,追回其已领取的保障金;情节恶劣的,处以已领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未履行保障对象应尽义务的,予以警告,并停发其最低生活保障金。

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应当对保障对象实施动态管理,根据保障对象情况的变化,及时办理减发或者增发最低生活保障金、停止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手续。

9.受理地点

办事处2楼社会事务窗口,电话:82489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