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骗租保障房不终身处罚 骗购要终身禁购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修正草案)》获通过,安居型商品房纳入保障房范畴

骗租不终身处罚 骗购要终身禁购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修正草案)》昨天获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表决稿对审议稿作出两个重大调整,一是将安居型商品房纳入保障房范畴,二是部分放宽对骗租骗购者再次申请的期限,尤其是对骗租者不实行“终身处罚制”。

由于该《条例》属较大市法规,《条例(修正草案)》获通过后,还需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实施。

将“安居型商品房”写进条例

昨天上午,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临时”向会议提交关于《关于完善〈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修正草案)〉有关问题的建议》的说明。法委说,4月25日下午,市政府主要领导和市人大常委会主要领导就进一步完善《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修正草案)》进行了沟通,市政府提出三条修改《条例》的补充建议,一是在保障性住房类型中增加安居型商品房,二是对安居型商品房进行解释,三是授权市政府制定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和管理办法。法委认为,增加这些内容是必要的,与条例原内容也是相衔接的。

市法制办副巡视员黄新山在小组审议会上作说明时说,安居型商品房属于深圳市政府创新的一种保障性住房,《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对保障性住房的界定中没有这一表述,考虑到《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即将在6月1日起施行,因此有必要把它补充写进条例。

提交昨天下午第二次全体会议表决的《条例(修正草案)》表决稿,采纳了上述建议。修改后的《条例》明确我市的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型商品房等多种形式。

对骗租者再次申请期限从终身“放宽”至十年

加大对骗租骗购保障房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是此次《条例》修改的重中之重。提交常委会议审议的《条例(修正草案)》审议稿,在这方面的处罚比现行规定要严得多。比如,对不具备条件的申请人弄虚作假的,将不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的期限从3年延长至终身。

在审议中,有委员提出,关于终身不再受理骗租骗购申请人住房保障申请的规定过于严格,建议从以人为本的精神出发,予以修改。记者注意到,表决稿部分采纳了委员的建议——对骗租者有所放宽,不实行“终身处罚制”;对骗购者“宽严相济”,既有终身禁购处罚,也允许其十年后可再次申请其他住房保障。市人大法委对此的解释是,骗租行为和骗购行为在危害结果上存在轻重之别,处罚上也应当有所区分。

根据最终通过的《条例(修正草案)》规定,对不符合条件申请人有骗租行为的,十年内不予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对不符合条件申请人有骗购行为的,终身不再受理其购买保障性住房或者购房补贴;自驳回其申请之日起十年内不予受理其其他住房保障申请。

对责任单位的处罚额度提高一倍至十万元

此次修改还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经济处罚。比如,对不符合条件的骗租、骗购申请人,从处5000元罚款提高至处骗租人3万元罚款、骗购人10万元罚款;如果是以弄虚作假、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已经成功获取了保障房或者货币补贴的人员,被主管部门查明后还要加处一倍罚款,也就是说,最高罚款额可达20万元。表决稿维持了这一罚款额度不变。

但对责任单位的处罚,表决稿又比审议稿的规定更加严厉。在审议中,有委员提出,《条例(修正草案)》审议稿关于“为住房保障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责任单位处五万元罚款”的规定,处罚太轻,建议加大处罚力度。经研究,表决稿对审议稿作出修改,将五万元的罚款额修改为十万元。

相对于现行规定,修改草案的审议稿进一步完善了相关配套制度,如增加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伪造、变造公文印章行为进行治安处罚等规定。在审议中,有委员建议删除这一规定,理由是其他法律有明文规定。市人大法委认为,从立法技术规范的角度看,这样的规定确无必要,但考虑到政府的意图在于增加法规的威慑力,因此,表决稿保留了刑事责任和治安处罚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