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盛(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声明

针对深圳兆邦基实业有限公司(简称“兆邦基公司”)就“接管景轩大酒店”事宜及其最近一段时间以来的言论及行为,发表如下声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景轩大酒店(深圳)有限公司、万轩置业有限公司与宇盛(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本公司”)所签订的《景轩大酒店承包经营合同》,自2007年4月2日订立时就已经生效,并且合同各方都希望继续履行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是否有效,是否虚假,只有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才有认定资格。

兆邦基公司现在在公众场合,且通过媒体,对外大肆宣称《景轩大酒店承包经营合同》是虚假合同、是无效合同。合同是否无效及真伪只有司法机关通过法定程序才能确定,兆邦基公司虚构事实进行的诋毁是对本公司商业信誉的毁损。

二、兆邦基公司是通过法院拍卖程序获得的“景轩大酒店”物业部分,且仅仅是物业部分,不包含酒店设施动产、及酒店无形资产。法院在拍卖公告中明确说明了该物业存在《景轩大酒店承包经营合同》等法律事实,并明确告知了竞拍人需要依法自行处理这些合同关系。

兆邦基公司竞买成功后,执行法院做出了(2012)深中法执字第119-9号《通知书》,法院明确表示:“由于本院在拍卖公告中已经明确披露‘拍卖标的物存在承包、转包、房屋使用关系,有关《景轩大酒店承包经营合同》、《酒店承包协议》等合同、协议均由竞得人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自行处理’,即本院不负责除却在拍卖标的物上存在的承包、转包、房屋使用等法律关系,应当由竞得人通过法律途径予以解决。”

本公司认为,执行程序中的主体,仅仅限于生效法律文书中确认的法律关系中的主体;兆邦基公司通过法院拍卖获得拍卖标的物,这是完全不同的另一个法律关系。兆邦基公司没有成为执行程序中的主体资格。也就是说,兆邦基公司没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资格。

兆邦基公司在明知拍卖标的物存在瑕疵,需要自行依法处理的前提下参与竞拍。在竞拍成功后,再要求执行法院负责清除在拍卖标的物上存在的承包、转包、房屋使用等法律关系,完全是违反拍卖公告的行为。执行法院拒绝其无理要求,是完全正确的。

相反,如若执行法院在拍卖公告中明确标的物存在瑕疵及注明不负责清场的前提下,在竞得人竞拍成功后,又负责除却这些瑕疵及协助清场工作的,则是拍卖程序严重不合法及越权执行,是对其他参与竞拍者的严重不公行为,也是对其他无法完全受偿的债权人的侵害行为。本公司及公众有充分理由相信该次拍卖内藏阴谋及贪污腐败情况。

三、兆邦基公司组织大量不明身份的人员故意入住酒店而拖欠房费。兆邦基公司又雇请罗湖区某人大代表,并以人大代表的名义召集近百不明身份的人员使用武力方式强行冲击酒店、违法搭建集装箱做临时办公室,打伤前来执法的人民警察多人,暴力抗法等,涉嫌扰乱社会秩序罪、妨害公务罪等罪名。

本公司及景轩酒店掌握了充分的证据,并已经向相关部门投诉、报案。

本公司认为,经济纠纷应当和平方式,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也应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任何以经济纠纷为由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都一定会,也一定要得到全社会的谴责和法律惩罚。

四、兆邦基公司通过媒体及公开场合污蔑本公司。我们正收集证据,在必要的情况下,追究其诽谤、侮辱的责任。

与兆邦基公司污蔑本公司相反的是,兆邦基公司招募社会闲散人员,统一换装,有组织地冲击酒店和暴力抗法,却是不争的事实。本公司及其他热心市民已经拍摄大量视频资料。欢迎热心市民继续向本公司提供相关视频、照片资料。同时,欢迎社会各界,尤其是媒体朋友前来索取兆邦基公司违法犯罪的视频光盘。

五、对于兆邦基公司要求进驻酒店行使物业管理权,本公司认为,本公司自身就是酒店管理公司,从事专业的物业管理工作,其服务内容不仅涵盖了一般物业公司的服务范围,还涉及专业的酒店物业服务,所以本公司的酒店不存在需要第三方进驻进行物业管理的必要。

另外,根据《关于转发物业服务通用规范的通知》第1点范围规定:“本规范适用于深圳市的住宅、商住楼、办公楼、工业用房等物业服务活动”,已经明确物业服务仅适用于住宅、商住楼、工业用房,并未包含酒店物业。所以,兆邦基公司试图利用物业管理权进驻酒店进行破坏的想法,是绝对不会得到酒店及经营方的同意的。

上述声明内容,全部基于现有证据及事实真相,本公司愿意为真实性承担所有责任。

宇盛(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2013年4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