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住房公积金买房最多可贷款80万元(2)

□解读

《贷款规定》中第14条规定,可贷款额度是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公积金账户余额的10倍,为何得出这个结果?可贷额度能否不与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挂钩?

市公积金中心有关负责人解释:账户余额是单笔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需考虑的因素之一,此外还要考量包括职工还款能力、所购住房价值和经市住房公积 金管委会确定的贷款最高额度等3个因素。将贷款额度与账户余额挂钩,原因在于目前单个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累计有限,不能满足购房需求,如果根据账户余额 倍数计算的可贷额度相对较高,那么相应的公积金贷款笔数会减少,只能满足少部分职工的购房需求,因此,从公平性的角度出发,为了能够让更多的职工享受公积 金贷款,可贷款额度确定为公积金账户余额的10倍。

《贷款规定》中第14条第(三)项规定,职工个人申请的,单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50万,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一并申请,且共同申请人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80万。最高额度为何设定在80万元?

市公积金中心有关负责人解释:根据有关部门公布数据,深圳2010年一手新房成交均价为1.8万元/平方米,我们以职工家庭购买一套100平方米的 普通住房为参照,总价要180万元,该职工家庭需首付54万元,共计贷款126万元,申请组合贷款,可以贷到80万元的公积金贷款。公积金贷款约占贷款总 额的63%,是一个比较合理的比例。据了解,上海、广州、杭州、重庆等地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也为80万元。另外,根据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倍数、每月 还贷额度占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比例计算贷款额度的标准也可以按照上述方式适时调整。

《贷款规定》中第14条第(一)项规定,每月还贷额度不超过申请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50%,能否改为“不超过申请人月收入的50%”?

市公积金中心有关负责人解释: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来源于职工和单位缴存资金提取后的剩余资金,且公积金贷款资源有限,若取消可贷额度与账户余额挂 钩,则不利于满足更多职工的公积金贷款需求。 根据《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是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不超过申请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50%”的规定能反映出职 工真实收入,并且还能促使单位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严格按照职工工资收入总额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贷款规定》中第28条规定,商业住房贷款转公积金贷款将在《贷款规定》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另拟实施方案,为何不能与住房公积金贷款同步推出?

市公积金中心有关负责人解释:商转公涉及业务系统的重新开发、与银行的流程谈判、与房地产登记机构的业务衔接等,需花费大量人力和时间。当前,公积 金贷款资金已归集了超过200亿,职工已提取超过40亿,要考虑到贷款需求量,因此我们拟分期上线实施,第一期先着手公积金贷款业务,主要满足职工购买首 套房的贷款需求,第二期将另行开发“商转公贷款业务”,用于满足职工购买二套甚至三套房需求。如今,市公积金中心已预留了资金储备,为届时“商转公贷款业 务”上线提供支持。

□温馨提示

●申请公积金贷款的,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在申请当月之前连续按时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且申请时属于正常缴存状态;

(二)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发生公积金贷款或者已经还清公积金贷款;

(三)申请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信用状况良好;

(四)申请人已按规定支付购房首付款;

(五)申请人提供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担保;

(六)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符合国家、省和本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政策要求;

(七)符合公积金管委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材料包括哪些?

(1)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2)有效身份证件;

(3)婚姻状况证明;

(4)购房合同、首付款凭证;

(5)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

职工和父母一并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另需提供户口簿或公安部门、公证机构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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