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计生条例:晚育男人可享10天看护假

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拟对“失独”、“境外超生”、“晚婚晚育假期延长”等热点问题作出规定,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拟对文明行为如何奖励和不文明行为如何处罚作出规定。

人口计生条例:晚育男可享10天看护假

“人口与计生条例”关注“失独”家庭

人口计生条例:晚育男可享10天看护假

境外超生问题引起社会关注。图为跨境学童过关上学。(资料图片)

生二胎、性别鉴定、境外超生、吃多仔丸、晚婚晚育奖励、失独、社会抚养费……等等这些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热点问题,成为昨天提交人大二审的《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条例》的重要内容。

《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条例》草案曾提交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一次审议,之后就争议较大的问题广泛征求意见。这些意见在此次提交二审的草案修改一稿中得到充分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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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独”家庭可获特别扶助

当前,“失独”老人的命运引起越来越多的关注。市民在征求意见中提出,应当加强对“失独”计划生育家庭的帮扶,体现国家对计划生育守法公民的关爱。 立法组认为,有必要通过立法促进对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帮扶措施的开展和落实。因此,二审稿拟在第三十九条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独生子女 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并将其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

此外,二审稿拟规定独生女子保健费由市、区人民政府发放。发放标准、具体发放方式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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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育男可享10天看护假

《广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干部、职工(包括临时工)实行晚婚者,增加婚假十日;实行晚育者,增加产假十五日。特区条例一审稿则在“省条例”基础上有所增加,把晚育产假提高到30天,男方可享受15天的看护假。

不过, 在征求意见中,这一增加的晚婚晚育假受到质疑。立法组认为,增加婚假和生育假有可能会增加企业负担,长远来看也可能损害群众的利益,应适当缩短生育假。拟 在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实行晚婚、晚育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除按国家、省有关规定享受假期优待外,增加产假十五天,男方可享受十天的看护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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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屋主须提供租客计生信息

条例一审稿规定了出租屋业主对超生应负的责任:将房屋出租给辖区街道人口计生工作机构认定的超生人员的,由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处以2000元罚款。这一条规定在审议和征求意见中遭到质疑,认为出租屋主责任没有权利去核查租客的计生证明,所负责任过重。

根据“深圳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有关规定,出租屋业主或者管理人未及时报告、呈报租住人员信息登记表,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的,由房屋租赁管理部门按 未申报人数每人二百元处以罚款。鉴于政府已有相关规定,条例二审稿不再作出处罚规定,仅要求出租屋业主提供承租人员人口计划生育信息。

人口计生条例:晚育男可享10天看护假

境外违规生二胎属于超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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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无权放开二胎

在第一次审议中,许多人大代表提出,我国正面临老龄化的问题,现在强化以“一胎化”为核心的计划生育政策制度已经没有必要,应当采取逐步放开二胎、管住三胎的生育政策。在征求意见中,许多群众也提出,政府应该放开生育控制,在当前的情况下,至少应该放开二胎的生育。

对此,省人口计生委表示,当前我国人口“红利”是否已经完结,国家是否正在急速奔向老龄化社会等问题各方还在争议当中,还缺乏基本的、全国规模的数 据调查。而人口政策的效果往往需要二十年以上的时间才能显现,并会产生长达数十年的效应,因此,人口和计划生育立法应当谨慎。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计划生育法》,生二胎的政策规定权在省里,深圳无权加以规定,应当遵守“稳定现行生育政策”原则,不宜大幅度放开二胎。因此,二审稿提出强化现有的生育管 理政策,优化人口服务,不宜突破国家对人口管理的基本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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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打击性别鉴定

目前男女比例失衡问题日趋突出,打击性别鉴定及选择性别行为成为此次人口与计生立法的重要内容。二审稿第十六条规定:严禁利用B超、染色体监测和其 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鼓励任何组织和个人对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行为进行举 报,对举报查证属实的,应当予以奖励。

违反此条规定,将受严惩,最高罚10万元。第四十四条规定: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的机构,将被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责任 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实施人工终止妊娠的机构,将被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 重的,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直接责任人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并给予开除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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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吃“多仔丸”打“多仔针”

市民在征求意见中反映,为规避计划生育,有些人违反规定滥用如打多胞胎针、吃“多仔丸”等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生育多胞胎,是一种违反政策的行为。二 审稿第十七条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应当取得相应资质并按照国家规定对符合生育 政策的夫妻开展服务。严禁采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实施三胎或者三胎以上的妊娠分娩。

对医疗机构违反这条规定的,二审稿规定: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以五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给予有关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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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超生写入法规

市民在征求意见中对部分人前往境外生育第二胎以上的子女的情况反映强烈,认为造成严重社会不公平。

据省人口计生委介绍:因深圳毗邻香港,我市有相当一部分户籍居民到香港、澳门等地生育第二胎甚至是第三胎子女。据香港政府统计处提供的资料显示,大 陆孕妇赴香港产子从2000年的709人增加到2009年的29766人,“双非”(即父母双方均为非香港居民的大陆居民)家庭中父母同住深圳的占到 25%。这些子女出生后持港澳回乡证回深圳随父母生活,虽不在深圳入户,但与我市户籍子女一起享受义务教育、医疗保险等待遇,群众对此意见很大。

如对此类行为不予征收社会抚养费,将对在内地超生并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公民造成不公平。二审稿拟将国家有关规定明确化、法定化,并在第二十六条第五项 规定:夫妻双方为本市户籍,或一方为本市户籍另一方为非本市户籍的中国公民(港、澳、台居民除外),违反女方户籍地生育政策在境外生育子女且其子女在本市 办理入户或者两年内在境内居住满十八个月的,按超生处理。

另外,立法组表示,目前深圳原特区内和原特区外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是相同的,均以超生行为发生时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征收的计征基数,不存在提高标准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