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晚育假或增加15天至30日,男方看护假也从10日增加至15日

今后,我市的新爸爸和新妈妈们可望有更多的时间陪伴初生宝宝。昨天首次提请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条例(草案)》将晚育假由原来的15日增加至30日,男方可享受的看护假也从10日增加至15日。

深圳晚育假将增加15天至30日,男方看护假也从10日增加至15日

就算你们跨过来,也算超生!

深圳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提请初审,奖惩力度均加大

■ 统一各区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早在1994年我市就颁布制定了《深圳经济特区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对规范和加强我市计生工作起到积极作用。但是,随着我市人口急剧增长和经济社会的变化,原《办法》已不能适应新形势发展的要求。关于社会抚养费的征收问题就是其中一个例子。

根据国务院相关规定,对超生人员征收社会抚养费是按照超生行为发生地的征收标准;如果超生行时发生时未被发现的,由首先发现其超生的计生部门按照当地的征收标准征收。目前,不仅我市和外地的标准不同,我市不同区的征收标准也不同。我市部分居民超生后,为了少缴社会抚养费,故意到征收标准相对较低的宝安、龙岗等区接受处理。这种规避做法,冲击了我市计生管理正常秩序。为此,考虑到特区一体化的实际,《条例(草案)》明确规定我市实行统一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以堵塞社会抚养费征收漏洞。同时规定,对超生人员无论是行为发生地、现居住地、户籍地均可征收社会抚养费。

《条例(草案)》还明确街道办事处受人口计生行政部门的委托,征收社会抚养费和实施行政处罚。

■ 无计生证明不办入户手续

对于无计生证明能不能入户一直是社会关注的问题。《条例(草案)》设专章对计生综合治理进行了规定,明确公安部门在办理出生入户登记时,应核查拟入户地街道出具的计生证明。对申请人未能提供计划生育证明的,明确了公安、人力资源保障、民政、住房建设等职能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以及公安、学校、医疗机构等单位应当及时通报计生部门进行跟踪管理的情形。

《条例(草案)》还明确了物业服务企业、出租屋业主、用人单位等的相关配合,协助进行计划生育管理的责任。

■ 明确超生的定义

什么样的情况属超生?《条例(草案)》明确了超生的定义:指违反法律法规及生育政策规定,超出准予生育胎次而生育子女的行为。

对视为超生的情况,《条例(草案)》也一一列举: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胎以上子女的;未依法办理收养登记子女的,经责令限期120天内补办收养手续而逾期未补办手续的;有配偶一方与他人生育子女的;经本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第一个子女或第一胎多胞胎子女均为残疾儿,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未经依法批准再生育子女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接受处理未满15年不能买保障房

在加大计划生育的奖励力度的基础上,《条例(草案)》也加大对超生行为的处罚。对超生的男女双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他用人单位给予开除处分;不得录用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人员。超生人员自依法处理完毕之日起未满5年的,超生人员及其子女不予迁入本市,不予享受廉租房及公共租赁住房;自依法接受处理之日起未满15年的,不予享受购买保障性住房。

境外生二胎应该算超生

市人大常委会负责人认为条例应予以明确

赴香港等境外地区生二胎算不算超生?在境外生了第一胎,在深圳生第二胎又算不算超生?在内地孕妇赴港产子潮下,这是许多市民的疑惑。市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昨天在接受记者采访建议,境外生二胎属超生应该在《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条例》中给予明确。

记者了解到,目前国内并没有针对内地孕妇赴港生子问题制定相关的政策或法规。尽管《条例(草案)》对超生行为有明确定义,也列出视同超生的种种情形,却没有对境外生子作出规定。

市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就此问题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以他的理解,计划生育的管理对象是夫妻双方,虽然夫妻在境外生育子女且子女未在我市入户,但由于其子女随父母在我市生活,并在许多方面享受了与我市户籍子女同等待遇,那么其生育行为应当纳入计划生育管理。所以,父母双方都是本市市民,在境外生二胎应该算是超生。

这位负责人同时表示,深圳毗邻香港,我市有相当一部分户籍居民到香港生育第二胎,甚至是第三胎子女。为了避免在实际工作中市民与相关管理部门对超生行为认识的不一致,应该在条例中给予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