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家庭暴力受害者可暂住救助站

特区社会救助条例征求意见,市民有建议可在本月20日之前反馈给市法制办,电邮:huangmm@fzb.sz.gov.cn。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救助条例》拟增加新内容,将包括流浪乞讨人员、务工不着、被抢被盗的“准流浪者”、遭受家庭暴力短期无家可归者,都纳入社会救助的范围。昨日,市法制办就该《条例》新增加内容,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家暴受害者纳入救助范围

这是该《条例》二度公开征求市民意见。据市法制办介绍,在该《条例》审查修改过程中,市民政局要求增加“流浪乞讨人员生活救助”和“灾民生活救助”两章内容。

根据新增加的“流浪乞讨人员生活救助”一章,流浪救助对象包括: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属于低保和供养对象,依靠捡拾、乞讨等方式为生 而四处流浪的人员,但卖艺者除外;因务工不着、意外走失、被盗、被抢、突发灾害和事故,正在或即将面临流浪、乞讨的人员;被拐卖、拐骗需要临时救助的人 员;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流浪乞讨人员;短时间内无法回家的家庭暴力受害者;其他需要临时救助人员。

突发急病可申请就医

《条例》规定,救助站应当根据以下标准为流浪乞讨人员提供救助: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和人体生理必需的食物;提供符合卫生基本条件的住处,人均居住 面积不低于四平方米;对在救助站内突发急病的,及时送医院救治;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对没有交通费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的,提供乘车凭证。

救助管理站依法保障受助人员的合法权益。受助人员享有以下权利: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有申诉、控告的权利;突发急病时有要求及时送医院救治的权利;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合法权益。

不过,受助人员必须履行如实提供个人身份信息的义务、配合工作人员做好随身物品安全检查的义务;详实叙述流浪乞讨原因、时间、经过;如实提供家庭相关成员信息的义务;配合工作人员进行身体检查、消毒防疫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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